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的指导意见
潍政发〔201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视察山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精神,加快“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推动我市工业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步伐,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统领,按照全市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和“四个城市”建设部署要求,坚持质量为要、效益优先、绿色发展,把开展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作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有力抓手,落实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引导企业转变发展理念、发展模式和投资方式,形成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的发展导向,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级统筹与属地评价相结合。以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为主体,各自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或方案,分行业组织实施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市级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增强评价工作的系统性和有效性。
2.坚持统一标准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强化资源能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对各县市区(含市属各开发区,下同)能耗、水耗和排污量,相关职能部门分年度确定压减目标。全市对排放、能耗、水耗统一评价权重,各地立足产业基础和发展实际,合理界定行业分类,优化评价指标,设置其他相关指标权重。
3.坚持改革创新与依法依规相结合。坚持以改革的思路,创新的举措,制定评价体系和资源配置政策,努力推动要素向高效益、高产出、高技术、高成长性企业集聚,加快低效企业改造提升和落后产能市场出清。同时注重依法行政,明确制度规范,确保评价数据来源真实可靠、评价过程公正公开。
(三)总体目标
2018年,选择部分县市区进行试点。到2019年,全市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地3亩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全覆盖,基于评价结果的资源要素配置机制基本完善,持续提升区域和企业高效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综合评价制度
各县市区要结合地区产业结构和企业规模特点,加快建立分类分档、动态管理的企业综合评价制度,对辖区内工业企业分行业开展综合评价。可借鉴外地先行地区经验,综合考虑地区产业发展实际,根据全市指导意见,制定出台本区域企业综合评价办法。
(二)科学制定评价标准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以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排污量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水耗工业增加值7项指标为重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其中,单位排污量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水耗工业增加值全市统一权重为15%、15%、10%,其余指标权重各地自行确定。
对用地3亩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以亩均税收为主要指标进行评价。
在运用上述指标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各地可统筹考虑行业因素和企业发展阶段,对社会贡献、研发投入、发明专利、技术创新、质量品牌、诚信建设、行业排名、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设立加分项或扣分项。指标基准值可参照全市规模以上工业该指标近3年平均值的1.5倍确定,其中单位排污量工业增加值指标参照当年实际数的1.5倍确定。经测算,2018年全市基准值参考标准为:亩均税收14万元/亩(规上与规下企业一致),亩均工业增加值100万元/亩,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为1.5%,全员劳动生产率40万元/人,单位排污量工业增加值300万元/吨,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1.4万元/吨标煤,单位水耗工业增加值1300元/吨。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企业指标值÷基准值)×指标权重+地方加分项或扣分项。
(三)实施企业分类分档
根据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分行业将企业分为ABCD四类,明确A类为优先发展类,B类为鼓励提升类,C类为帮扶转型类,D类为倒逼整治类。各地要合理确定分类比例,原则上A类不超过20%,D类不超过10%。实施动态调整,每年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评价结果确定前应进行公示,并经当地党委常委会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
各县市区可结合各自实际,对有关情形作出特殊规定。对环保、安全、能耗、水耗不达标的企业,进行停产整顿,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整改仍不达标的,实行“一票否决”,坚决予以关停。发生人员死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去产能任务的,不得列入A类和B类。对新设立企业、“小升规”企业、重大项目建设期内企业,可设置不超过3年的保护期,保护期内不参与评价。
(四)实行差别化政策
A类企业。保障企业用地、用电、用气、用水、用能需求,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给予最低价格优惠;优先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示范项目;优先支持建设企业技术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工业品牌企业、名牌企业;支持实施兼并重组,鼓励上市发展;鼓励金融机构给予信贷和利率大力支持;制定基金、平台等支持政策。各地可按实缴土地使用税给予10%以上额度的财政补贴。
B类企业。鼓励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 “零增地”技改,对 “机器换人”等内涵提升类技术改造项目予以优先立项;在用地、用能、用水、用电、融资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C类企业。支持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除技术改造外,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产能相同或相近的新建项目;不得增加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施有序用电时列为限电对象。
D类企业。不予核准和审批该企业同类投资项目,从严审查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竞买活动;实施有序用电时作为首选对象;不得享受政府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各相关执法部门强化综合管理,鼓励主动关停淘汰、异地转移、腾出土地,鼓励新上高精尖项目,尽快实现转型。
(五)探索实施新上工业项目用地综合评价
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保功能区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各地要立足产业发展实际,逐步推广实施“标准地” 制度,对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实施综合评价,设置评价指标,核定基准值,建立完整的项目准入评价体系。
1.设置项目准入评价指标。以亩均预期投资强度、亩均预期税收、单位排污量预期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预期工业增加值、单位水耗预期工业增加值为评价指标,合理设置权重。
2.核定评价指标基准值。新增工业投资项目亩均投资强度基准值、亩均税收基准值、单位排污量工业增加值基准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基准值、单位水耗工业增加值基准值,均按上年度工业企业平均数确定。
3.计算项目预期综合效益得分。土地竞标单位按照上述五项指标,分别提报预期值。按照各指标及权重,核算各土地竞标单位的预期综合效益得分,计算公式:项目预期综合效益得分= ∑( 项目预期指标值项目指标基准值×权重)对工业项目用地,在统筹考虑项目先进性、产业带动性、项目发展潜力等因素的同时,主要参考项目预期综合效益得分确定。项目达产达效后,经考核达不到预期综合效益的,将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置,并列入联合惩戒黑名单。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任召集人,相关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定期开展工作会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发改、国土、水利、环保、统计、安监、金融、税务、电力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政策引导。强化政策引导的作用,对综合评价工作扎实、政策执行落实到位、工业转型升级成效显著的地区,市级相关部门在落实财政奖励政策以及在分配用地、用电、用能、排污、用水指标时予以倾斜,在争取上级资源时予以优先考虑。对推进该项工作不力的地区,原则上不享受相关的支持政策。
(三)加强调度督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和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的跟踪评价,开展定期通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各县市区要把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议程,分解目标任务,落实相关责任,加大监督考核工作力度,确保有序推进。
(四)加强宣传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评价体系和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要充分发挥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大对该项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参与综合评价工作。要强化典型引路,及时总结和宣传各类典型经验和做法,形成社会大力支持、企业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总结提升。要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促进综合评价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有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9日
附件
有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一、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
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其中:(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建设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3)出租用地面积:是指工业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的用地面积;(4)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
二、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税收实际贡献:指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与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之和。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包括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和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
四、单位排污量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污量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实际排污量
实际排污量指企业四类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之和计。
五、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研发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
六、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七、单位水耗工业增加值(单位:元/吨)
单位水耗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工业用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