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府〔2013〕10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淮府〔2026〕13号规定,继续保留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7日

淮南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充分发挥政府非税收入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政府非税收入的预算管理、征收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五)罚没收入;

(六)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县(区)审计、价格、监察等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分支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非税收入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遵循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实行财政预算管理。

第六条  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收管理模式。

第七条  非税收入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非税收入项目目录。项目的设立、变更、取消、停止执行、征收标准的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两种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执收单位直接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收取。

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当由执收单位会同财政部门核准后,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征收事宜。

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由执收单位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收取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收取。

第九条  执法机关直接没收违法者的财产、物品和违法者无现金支付能力而抵付罚款的物品等,按照罚缴分离的原则,由执法机关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处置。

第十条  执收单位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多收、少收或者擅自缓收、减收、免收。

代征单位不得擅自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义务人符合规定条件,需要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征收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办理。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在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设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用于归集、记录、分成、核算、划解非税收入款项。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非税收入收缴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办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信息反馈等业务。

第十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采取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款是由缴款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执收单位开具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将款项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集中汇缴是经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批准,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所收款项在5日内汇总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未经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当场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现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不得将非税收入款项存入非税收入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应当通过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收缴。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代征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直接缴库,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通过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归集后,定期划解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纳入财政管理。

第十五条  对涉及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通过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定期划解、及时结算。市与中央、省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市与县、区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市财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政府非税收入作出分成规定或者调整分成比例。

第十六条  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待结算资金,符合返还条件的,缴款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返还申请,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返还缴款义务人。经确认为误收、多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在非税收入专户的,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审批后退还缴款人;在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按国库和财政专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票据是执收单位依法向缴款人执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执收非税收入应当开具非税收入票据。未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执收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第十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主要包括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两类,实行年度用票计划申报、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制度。

第二十条  执收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下年度用票计划,由市财政部门汇总后,在每年11月底前向省财政部门申报用票计划。

第二十一条  执收单位首次购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依据,经财政部门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执收单位凭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购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二条  执收单位再次购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出示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并提交上次票据使用情况、收款解缴情况和本次购领票据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对执收单位票面征收金额与征收入库数据一致时,按照核旧领新、限量发放原则发放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对审查不合格的,应当查明原因,发现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

禁止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伪造或者擅自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遗失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并按要求登报申明作废。

第二十四条  建立以非税收入项目和票据的日常稽查为基础、专项检查、票据年检为重点,相关部门配合的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加强日常监督和动态监管。日常稽查由财政、物价部门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对部门和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资金管理和票据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联合下发处罚决定。在未明文取消政府非税收入项目、降低征收标准的情况下,执收单位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造成政府非税收入减少的,由财政、物价部门配合监察机关进行重点稽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涉企收费等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一费制”管理的收费,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淮南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求管理实施办法》(淮府〔2005〕125号)同时废止。


来源:淮南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3-12-27 有效范围: 安徽 淮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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