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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2009-02-04 京财经二〔2009〕8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京财法〔2021〕1271号规定,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或其委托单位以及其工作人员有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监察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北京市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的要求,规范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范围内的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经费、科研、试点和技术改造项目预算的审核。


市和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编制年度专项基金使用预算,组织科研、试点和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和验收。市建委负责对各区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具体工作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章  征收


第四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规定,本市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申办施工许可手续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五条  依据本市施工许可的审批权限,市建委受理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区(县)建委(含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受理开工的建筑工程,由区(县、开发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市和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六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七条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已纳入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单位,通过非税收缴系统,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市或区县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科目编码1030119)。


第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上年实际缴入国库额2‰计算,用于支付代征单位的手续费,由市或区县财政部门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清算


第十条  对建设工程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符合《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1)要求,在清算过程中,按照新型墙体材料实际购进数量占招投标预算书中墙体材料总用量的比例实行清算,对使用了国家和北京市限制和禁止使用墙体材料产品的,不予办理清算手续。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将根据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第十一条  清算申请


(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缴纳单位,在建筑工程墙体全部施工完毕,未抹灰前向市或区县(开发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清算申请。


(二)清算申请应提供缴款原始票据。已实行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原件及复印件)、建筑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总说明”原件或复印件)、招投标预算书(复印件)、购买新型墙体材料凭证(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填写《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使用及节能建筑情况核验表》(可从http://www.bjjs.gov.cn下载中心下载),按要求盖章后,一式二份送市或区县(开发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第十二条  清算办理  清算申请截止日为每季度第二个月的10日,逾期申请,延至下季度办理。


(一)提供的清算资料符合要求的,即受理清算申请。市或区县(开发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从受理之日起,可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对申请清算项目的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抽查,抽查量不低于当月受理项目个数的20%,并由办理人员签署抽查意见,申报单位应予配合。


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在每季度第二个月30日内申报同级建委 (其中,开发区报市建委) 审核,建委审核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局以函告方式申报上一季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报表(附清算明细表、缴款原始票据,已实行非税收入改革的,附《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复印件),财政部门在收函一个月内将符合条件的清算款下达预算。市建委每季度申请返退资金前须对上季度返退情况进行清算,对未支付的返退资金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核减预算申请。


(二)对于墙体已抹灰,造成现场核实困难的,按照所提供资料,清算额最多不超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额的50%。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扣除清算退费资金后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四章  使用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当年使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实际上缴额的10%,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一)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填补北京市空白的新型墙体材料示范生产线项目的补贴,补贴额不超过生产线设备价格的30%;


(二)技术成熟但北京市建设市场短缺,且属于新型墙体材料主导产品的引进、新建、扩建、改造生产线设备投资的贴息,贴息年限不超过2年;


(三)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补贴额不超过研究开发费用的50%;


(四)新建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项目补贴额不超过购买新型墙体材料价格总额的50%、其他新型墙体材料和技术推广应用的试点示范工程,补贴额不超过购买新型墙体材料价格总额的10%;


(五)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试点示范工程补贴,补贴额不超过墙体节能改造使用材料价格的50%;


(六)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政策研究、技术标准编制以及发展规划、会议、宣传、培训等费用;


(七)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墙体材料革新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五条  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履行职能所必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


(一)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申报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的科研试点、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试点示范、技术改造项目应按项目承担单位的隶属,向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办理项目的立项手续。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向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办理项目的立项手续。


(二)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的项目申报


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的调研、科研、新技术和新产品研究开发试点、技术改造试点项目,应按照项目归口和分类办理建设科技项目的立项手续。


(三)各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对于自身申报的项目以及本区县项目承担单位所申报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认定其成果对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具有普遍推动作用的,由区县建委和区县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建委(项目申报材料及要求详见附2)。


第十七条  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一)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的项目,由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的项目,应在公众媒体或网上进行公示,并按照招投标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的招投标,确定项目实施单位。由中标的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可行性报告,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  项目的审批


(一)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在每年6月底前,将经专家论证的科研试点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汇总,并按照统一的项目文本,编制下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预算,当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总额度(不含返退资金)不超过上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额度的10%。项目经同级建委审核后,于每年7月底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所提供的项目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项目库”,按预算管理要求,将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名称函告同级建委。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项目库”中的项目不具备实施条件或由于不可抗力、企业自身原因致使在3年内未实施,该项目将从项目库中删除。


(二)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对已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项目库”的项目申报单位签订由北京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统一编制的《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详见附3)。


第十九条  项目补助资金的拨付


市或区县建委按项目的进度和《协议书》的约定将项目《协议书》和资金拨付函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对项目的审批通过后,按照《协议书》中约定的资金拨付方式、拨付时间,并根据配套资金到位情况、项目的实际进度拨付资金。


(一)市或区县指导的科研项目,由市或区县财政部门,先行拨付50%的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后拨付剩余的50%;


(二)市或区县指导的试点示范项目,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的墙材用量、价格,由市或区县财政部门预拨50%资金给项目承担单位,待项目完工验收后按本细则核拨剩余资金。


(三)技术改造项目在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列设备清单提供购买发票,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本细则第十四条明确的比例一次性拨付资金。


(四)各区县确定的并纳入市级补助范围的项目,由区财政部门先行拨付支持资金,市财政局在项目完成后拨付补助资金,给区县财政补助额不超过区县财政的支持额度。


第二十条  项目的实施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协议书》约定的进度组织项目的实施。与项目立项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能按照进度计划实施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说明不能按计划实施的原因,由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向同级建委提出书面建议,经同级建委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暂缓拨款,并可将该项目的专项基金支持计划延至下一年度。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后,由于项目承担单位自身原因造成2年内未按计划实施,或者无特殊原因实施缓慢的,由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书面提出建议,经同级建委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审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原渠道退回已下拨的资金,并在2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的专项基金申请。


(二)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拨付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照《协议书》约定,接受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对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向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书面的项目实施报告和申请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验收


(一)项目验收应提供的资料


1.科研、试点项目验收应提供的资料:《协议书》复印件;资金使用情况说明;项目成果报告。


2.技改项目验收应提供的资料:《协议书》复印件;竣工验收报告;生产线试生产运行情况说明;技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说明;产品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二)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设备和产品的购买、项目成果、资金使用等方面是否按《协议书》约定进行验收,并形成项目验收报告。


(三)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和完善,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再次验收;再次验收不合格的,按照《协议书》约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拨款后按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做帐目处理,其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分别作为增加固定资产科目和资本公积金科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新型墙体材料年度收支情况报同级建委和财政局审核盖章后,报市建委和市财政局备案。市建委和市财政局每年3月底前将本市上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不及时或不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改正,限期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六条 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或其委托单位以及其工作人员有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监察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连续3年违反本细则,未按规定征收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或只征收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其征收和使用纳入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统筹。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进度计划实施项目,又不退回专项基金的,按照《协议书》的约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和市建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我市《关于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03]802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砖类


(一)煤矸石烧结多孔砖(符合烧结多孔砖GB13544—2000技术要求)、非粘土烧结空心砖(不含页岩、建筑渣土等原料)(符合烧结空心砖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多孔砖(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


(三)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


二、砌块类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8239—1997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采用粘土陶粒和页岩     陶粒为骨料的除外)(符合GB15229—2002技术要求);


(三)非粘土烧结空心砌块(不含页岩、建筑渣土等原料)(符合烧结空心砖GB13545—2003技术要求)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五)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


(六)粉煤灰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T862—2008技术要求)。


三、板类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1995技术要求);


(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原材料中不得含有粘土陶粒、页岩陶粒、菱镁材料)(符合JG/T169—2005技术要求);


(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1998技术要求);


(五)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六)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1999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64—2000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2008技术要求);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T671—2008技术要求);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符合JC/T1996技术要求)。


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混凝土多孔砖、烧结保温砖(砌块)、中空钢网内模隔墙、复合保温砖(砌块)、预制复合墙板(体)、发泡混凝土砌块、聚氨酯硬泡复合板及以专用聚氨酯为材料的建筑墙体等。





项目申报应提供的资料


(一)申报或投标调研、科研项目应提供的资料


1.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企业资质复印件;


2.申报单位在本领域取得的重大科研或调研成果证明;


3.项目的书面申报书、项目的科研基础或阶段性成果说明书;


4.如实填写的市财政局统一发放的《项目申报书》;


5.个人申报科研项目应提供本人在本领域取得的重大科研成果或专利证明材料,本人承担项目的能力说明书,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以上3、4项资料。


(二)申报或投标试点示范项目应提供的资料


1.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企业资质复印件;


2.申报单位在本领域的主要业绩;


3.项目的书面申报书、项目的试点基础或阶段性成果说明书;


4.如实填写的市财政局统一发放的《项目申报书》。


(三)申报技术改造项目应提供的资料


1.项目立项(或备案)、规划、环保、采矿许可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企业资质复印件;


3.申报单位自有资金证明文件、项目实施担保企业证明文件;


4.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的先进性或在本市属于填补空白的查新报告;


5.项目书面申报书、项目进展情况说明书;


6.如实填写的市财政局统一发放的《项目申报书》。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官网 日期:2009-02-04 有效范围: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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