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潍政办字〔2016〕1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决定(继续有效部分)》 ( 潍政发〔2018〕14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3.08.29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提高我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将推进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的重要举措。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加快全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进度,完善运营管理体制,加大多元化投资合作,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向集约利用、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型。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年底,省级下达我市建成40公里以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任务。“十三五”期间,根据各县市综合经济实力和城市规模进行分解,寿光市、诸城市、青州市、高密市分别建成标准综合管廊4公里以上,昌邑市、安丘市、昌乐县、临朐县分别建成标准综合管廊3公里以上。各区、市属各开发区按照《潍坊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及时序,分别列入年度计划建设实施,逐步提高我市城市道路配建地下综合管廊的比例,有效解决“马路拉链”问题,切实提高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基本消除主要街道蜘蛛网式架空线,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统筹推进”。加强顶层设计,充分发挥规划的先导引领和控制作用,分时段、按步骤统筹规划建设。
2.坚持“因地制宜、集约利用”。适度超前、科学布局,明确质量标准,完善技术规范,按照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大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
二、工作重点
(四)科学编制规划。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各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目标、范围、布局等提出要求,作为综合管廊规划的编制依据。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要确定总体布局,明确断面形式、入廊管线种类,划定管廊空间位置、配套设施用地等三维控制线,合理确定建设区域和时序,并提出规划层次及行业要求的避让原则和预留控制原则。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要落实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的各项要求,并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各县市要在2016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经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由同级政府批复实施。
(五)合理确定项目。各地要结合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同步研究确定近期建设项目,建立建设项目库,明确5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5年项目滚动规划要明确5年期的管廊建设项目及建设区域、规模、时序、投资总额等。年度建设计划要确定当年建设项目的建设期限、内容、长度、断面面积、舱室数量、入廊管线种类、投资计划、建设主体、融资方式等。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要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地下空间开发、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
(六)抓好质量安全。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参建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行业及省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应根据100年的设计使用年限和环境类别进行耐久性设计,按照城市生命线工程抗震减灾的要求,达到乙类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和建设标准。积极推广应用预制拼装技术,提高综合管廊建设标准化、产业化水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报送工程档案。
(七)规范入廊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原则上应敷设于地下空间。对已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需要结合管线改造逐步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新建管线应按所在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要求敷设于管廊内,否则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等部门不予相关许可审批。各管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权属管线入廊工作。完成入廊的管线单位,应将入廊管线数据和资料按要求及时报送至城建档案及地下管线管理机构。
(八)强化日常维护。健全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机制,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要完善管理制度,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使用维护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并加强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入廊管线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作业安全技术规程,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及日常管理。双方要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互通信息、及时处理,确保地下运营安全。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市政管理部门制定管廊运营收费指导意见,引导规范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收费标准,形成合理的收费机制。
三、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明确责任部门,建立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参照市级分工细化落实责任,明确工作目标、建设任务、时间节点,全力推进所辖区域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市发改、经信、财政、国土、规划、住建、市政、人防、广电、通信、电力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配套完善相关规划管控、建设实施、管理维护、资金支持等实施细则,联动配合、合力推进。
(十)加大资金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地方重点支持的民生工程,通过现有渠道统筹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并在年度预算中优先安排综合管廊项目。积极推广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地下综合管廊。要充分发挥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作用,鼓励相关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专项金融债等支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综合管廊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专项用于综合管廊建设项目。
(十一)开展试点示范。各县市要积极申报国家、省级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争取上级补助资金。适时启动市级示范项目试点,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项目,经验成熟后有效推开。
(十二)强化监督检查。2016年起,省级已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纳入《山东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考核办法》,市领导小组将加强对各地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情况调度和通报制度,对目标任务完成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进展缓慢的进行重点督查。
(十三)抓好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政策措施、经验做法,使社会各界对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达成共识,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并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1.潍坊市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潍坊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责任分解表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