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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
淄建发〔2020〕2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淄建发〔2021〕23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高新区建设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产业发展促进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 ( 鲁政办字〔2019〕53号)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 ( 鲁政办发〔2020〕23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工程担保的作用,有效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担保包括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工程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单、现金等形式。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面推行银行保函、保险保单等替代现金方式的担保,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限制或拒绝。

二、投标担保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如投标截止日期发生变化,导致投标有效期相应延长,超出投标担保有效期的,投标人须向银行保险机构申请修改保函、保单或由该银行保险机构另行出具保函、保单。承办银行保险机构对投标人投标担保相关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三、履约担保的金额应等于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保证期限应覆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履约担保如需返还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予以返还。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承包人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四、工程质量保修担保的金额应等于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连续2年被评为淄博市建筑业信用评价AAA级的企业,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连续2年被评为淄博市建筑业信用评价AA级的企业,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其他企业,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担保期限应与缺陷责任期一致,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五、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应按照《关于印发淄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淄人社发〔2019〕36号)要求执行,担保金额应等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担保期限原则为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约定工期延后12个月。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需要动用保证金的,承办银行保险机构应自收到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款项划转至指定农民工工资专户。

六、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选择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的,应选择在淄博市设有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淄博市地方性商业银行,或在淄博市设有服务机构,且具备良好信誉、充足资本偿付能力的保险机构。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其他类别的担保,由发承包双方自主约定银行保险机构。

七、上年度被评为淄博市建筑业信用评价AAA、AA级的企业,次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前免于提交投标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连续2年被评为淄博市建筑业信用评价AAA级的企业,次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前免于提交履约担保,需对等提供的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同免。对经查实,上年度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相关部门查处2次以上,或者发生涉及10人、金额5万元(含)以上欠薪案件,或者出现越级上访的企业,次年度不再享受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减免政策。鼓励发包人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承包人信用评价和以往履约等情况降低履约担保和工程质量保修担保金额。对接受银行保函、保险保单等替代现金方式提交工程质量保修担保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合同额1亿元及以下的,给予优良信用加1分奖励。合同额1亿至2亿元(含)的,给予优良信用加2分奖励,依此类推,最高不超过5分。

八、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制定公布办事指南,简化办理环节,缩短办理时限,降低担保费用。积极发展电子保函,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提供工程担保情况。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应用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对不同信用评价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别化费率,促进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信用机制。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监督管理,对发包人拒绝或限制承包人自主选择担保方式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计入不良信用信息并信用扣分,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加快产品服务创新,积极推行电子保函,提升企业办理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的便利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银保监局、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和单位要主动作为,强化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做好政策引导和工作协调,有序推进本地区工程担保工作。

十、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

施行期间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银保监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2302552;市发展改革委投资科:3183399 ;市财政局综合科:3887197;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监

察处:2793559;淄博银保监分局保险机构监管科:3598371;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科:2270016。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12月31日




关于《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的解读
发文日期:2020-12-31 发布机构: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实施工程担保制度,是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重要措施,是市场信用体系的主要支撑,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当前我市建筑业市场总体平稳有序,但依然存在工程防风险能力不强,履约纠纷频发,工程欠款、欠薪屡禁不止等问题,严重影响业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工程担保机制,将有效防范和化解行业工程风险,减轻企业资金负担,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为加快推进工程担保制度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就四类保证金分别出台四个文件,明确要求各市高度重视工程担保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积极稳妥推行工程担保工作。今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强化了工程担保的推行力度,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投标、履约、质量、农民工工资现金保证金制度。

二、文件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 ( 鲁政办字〔2019〕53号);

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担保工作的通知》(鲁建建管函【2019】3号)、《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建建管字〔2019〕18号)、《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鲁建质安字〔2020〕7号)《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建建管字〔2020〕8号)等文件;

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 ( 鲁政办发〔2020〕23号)。

三、起草过程

在《通知》起草过程中,我们成立专门文件起草组,调研了全市建筑业企业担保工作开展情况,以调研问题为导向,借鉴先进地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完成《通知》初稿后,向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以及部分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征求意见。根据相关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银保监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市直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在逐条分析各部门、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经住建局法规科严格把关,最终形成《通知》送审稿。

四、主要条款说明

《通知》共10条,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明确工程担保的种类和方式。工程担保包括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工程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单、现金等形式。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面推行银行保函、保险保单等替代现金方式的担保。

(二)明确工程担保的金额和期限。根据四类现金保证金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并结合信用评价实行差别化管理,根据目前淄博市建筑业信用评价办法的规定,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AAA、AA级,免于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连续2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AAA级,质量保修担保金额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AA级不超过2%,其他企业不超过3%。同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突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AAA级、AA级,免于提交投标担保;连续2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AAA级,免于提交履约担保。进一步激励守信企业,减轻骨干建筑企业的资金负担。

(三)明确激励发包人政策。鼓励发包人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承包人信用评价和以往履约等情况降低履约担保和工程质量保修担保金额;对接受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施工合同额给予信用评价加分鼓励;同时也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应用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费率。

(四)明确相关单位工作要求。对银行保险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分别提出工作要求,同时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银保监局、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和单位要强化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本地区工程担保工作。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0年12月31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2月1日,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



来源: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