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0年12月22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继续有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1年9月1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截至2022年6月)》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3年8月9日
税谱®提示:根据《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聘工作的通知》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日人社字〔2023〕117号)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8年8月9日
税谱®提示:根据《 2023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发挥职称制度在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中的导向作用,根据中央、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以及我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精神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创新职称评价机制
(一)完善申报条件。
1、入选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市级认定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创业团队带头人、市突贡专家等),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2、在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事业单位各类用工),参加相关职称评审(只限通过评审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职称系列;以考代评系列按国家考试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直接申报中级及以下相应职称。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
①获得博士学位且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②获得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3年及以上;
③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6年及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9年及以上。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助理级职称:
①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年及以上;
②大专学历,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3年及以上;
③中专学历,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6年及以上。
(3)上述情况,个别职称系列规定中专学历也可以申报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直接申报中级需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1年及以上;对学历没有限制的,直接申报相应职称工作年限参照大学本科申报条件执行。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如发生工作变动,前后工作年限可以累积,从事工作必须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定,以及其他职称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突出能力考核。对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论文、著作和科研奖项不作为必备条件。不再将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作为职称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实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科研成果、论文、创作作品质量,淡化数量要求。对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不再限定年限要求。
(三)坚持德才兼备。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申报人当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申报当年职称;如申报当年尚未考核,则以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
(四)细化评审标准。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可在国家、省评价标准基础上制定本行业的指导标准,并对用人单位的细化标准审核把关;用人单位在国家、省评价标准和主管部门指导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业绩和贡献的细化标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细化标准必须紧紧围绕行业特点和工作性质制定,切实体现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五)下放评审权限。探索推动医院、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探索对具备条件的区县,下放中级评审权。探索建立片区式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地方间联合评审。
二、建立职称申报绿色通道
对任现职以来在专业技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并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人员,可以不受单位岗位数量限制,优先予以推荐或聘任。我市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带头人,以及“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不受单位的岗位限制;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参加职称评审不受单位的岗位数量限制。
三、规范事业单位岗位管理
人员调入需根据调入单位的岗位空缺情况确定,如调入单位有空缺岗位,可聘任不高于其调出单位的相应级别的岗位,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相关手续。因机构改革、单位调整等原因导致专业技术人员聘期中断的,可将断聘年限视同为聘任年限。事业单位在聘期内出现岗位空缺,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资格,且符合岗位任职基本条件,可组织竞聘上岗,原则上一年内仅组织一次,聘期超过2/3的,一般待期满后组织。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定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可不受岗位数量限制。
四、加强评审委员会管理
(一)加强目录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清理、规范全市各级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公布评委会目录,明确界定各评委会的评审系列专业、职称等级和人员范围。未经授权擅自组建的相关评委会,其评审行为及结果一律无效。
(二)加强备案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管辖区域内评委会及办事机构负责监管,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制定完善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加强对评委专家和工作人员及评审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回避、保密、过程记录、档案管理、廉洁自律等制度。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职称评审情况,评审前备案内容应包括:申报材料受理情况、综合考试方案及考试成绩的使用意见、评审工作安排、评审工作程序、保证评审质量的措施等相关内容;评审后备案内容应包括签证单、通过名单、未通过名单、专家名单及会议纪要等相关内容。评委会会议纪要内容应包括开会日期、会议议程、评审过程中重要情况和意见、投票结果等。下放到区县的中级评委会以及自主评审的中初级评委会办事机构,按上述要求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加强评委专家管理。评委专家实行任期制,连续担任评委一般不超过三次。健全评委专家承诺制度,签订专家责任书。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加强专家库建设,及时充实专家库,并强化评委专家的评前培训和日常培训。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担任专家评委。评委会委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等的人员申报评审的,应当主动回避或告知回避。
(四)自主评聘评委会办事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1、按照国家、省标准条件及程序规定,制定职称评审条件和相关政策,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其中事业单位结合申报人数和单位空岗情况,提出年度评聘数额意向,研究制定本单位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方案和评审规则,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2、经批复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职称评聘工作。评聘工作须在本单位年度评委会或评聘工作领导机构统一组织下开展,在年度评审期间须按照规定程序评聘。
3、评聘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五、强化职称监督管理
(一)建立责任清单。明确界定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职称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负责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组织推荐。主管部门审查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等;呈报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齐全;评委会办事机构负责指导本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和材料审核工作,做好评审前材料分类整理、准备工作和评委会评审组织服务工作;评委会具体负责标准条件、工作程序、评审质量;职称管理部门负责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评委会和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
(二)完善职称信访处理机制。
1、受理信访主要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要按照《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督办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方面的信访事项,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等要求,对信访事项逐级认真调查核实,及时提出明确意见。
2、信访举报须签署实名和详细联系方式,不签署实名的原则上不予受理。信访举报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明确反映责任主体,对无理取闹、诬告陷害、干扰正常职称评审工作的人员,全市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强化责任追究。
1、对违背学术道德、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实行“一票否决”; 凡有填报假材料,提供假数据、假成绩、假论文、假成果、假获奖证明或伪造学历、任职年限等情况之一的,取消五年申报资格,按管辖区域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并取消单位当年该参评参聘名额。已经通过评聘的,依程序撤销评聘结果及相关待遇。
2、用人单位及有关部门在职称资格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暗箱操作、串通舞弊的,停止该单位当年职称资格评审工作,全市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3、评委会不得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评审范围、擅自放宽条件和降低标准,对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评审政策、评审程序和评审规则,导致评审结果不公正,不能确保评审质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评委会及办事机构,暂停评审权,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的,收回评审权;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工作人员责任,全市予以通报,其当年度评审结果无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代评或委托第三方重新评审。对履责不力、违反评审纪律、扰乱评审秩序、擅自泄漏工作内容或以权谋私的评委,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评委资格、通报批评等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9日。
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文件正文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