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六自然〔2020〕467号
金安、裕安、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六安市城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2月27日
六安市城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照规划条件、经审定的规划方案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六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的以规划许可核发、规划放线验线、批后巡查和规划核实等为主要内容的规划管理活动,对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核实。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及规划许可的公示情况;
(二)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
(三)对建设工程的总平面布局、建筑单体和配套设施等环节进行跟踪管理;
(四)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规划核实;
(五)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认定。
第五条 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六安市金安、裕安和市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流程》(试行)(六自然资函〔2019〕306号)中界定的规划管理职责,具体负责管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许可核发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规划方案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已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随意修改。确因消防、人防、供电等部门要求需调整规划的,须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调整申请、拟调整的设计图纸和相关部门材料,详细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房地产项目规划方案审批后,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根据地块总建筑面积对其申请规划调整次数作出限定:总建筑面积每10万平方米,可申请调整一次,总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第七条 规划主管部门对调整申请进行审查,涉及调整规划指标、空间布局、公建配套等内容的,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对调整内容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调整内容涉及公众利益或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过程中,群众反对意见较为一致的,原则上不得调整。规划部门应当综合相关部门、专家、公众、利害关系人等多方意见,作出是否同意调整的决定,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在官方网站、项目建设现场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第三章 规划放线和验线
第八条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依据经规划审批的坐标定位图,及时核发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建设单位凭放线通知单,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放线工作。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项目施工至±0阶段时,须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线,未经规划验线的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十条 规划主管部门在接到验线申请2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服务单位到现场开展规划验线。内容主要包括:复核建筑物位置和建筑物±0标高。
验线合格的,及时填写发放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单,并通知建设单位继续施工;验线不合格的,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建设单位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规划验线。整改期间,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建设单位拒不整改的或无法整改的,将函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四章 批后巡查
第十一条 规划主管部门组建规划批后巡查队伍,对建设工程在放线验线阶段和主体施工阶段进行跟踪监督管理,核对其是否按照审批方案和规划许可内容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 巡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未进行规划公示、未办理规划放线验线、未办理规划许可擅自施工以及未按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立即下达停工通知书责令停工,并函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五章 规划核实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整体进行。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分期核实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建设时序及分期规划核实方案,经同意后,方可分期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第十四条 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以分期建设范围内规划许可内容为单元,并同步完成配套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最后一期规划核实时,建设工程现场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已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完成;
(二)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三)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结束;
(四)规划要求的道路、绿地、工程管线、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已同步完成配套建设;
(五)有违法建设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规划核实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
(二)验线和±0阶段复验合格测量报告;
(三)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规划核实的主要内容:
(一)平面布局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道路红线距离;场地内建、构筑物位置;建筑间距;场地竖向标高等。
(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用地范围的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
(三)建筑单体
建筑的性质、平面位置、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立面造型、色彩及无障碍设施等。
(四)配套工程
停车场(库)、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配电房、环卫设施等。(配套设施必须在申请规划核实前建设完成,代建的配套工程须提供移交证明材料。)
(五)临时设施拆除情况
用地红线内临时建、构筑物及设施拆除情况,场地清理情况。
第十八条 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等规划条件所要求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竣工总平面图,包括用地界线、周边环境、建筑位置(包括地上和地下建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位置、日照分析报告核对、建筑高度和正负零标高、室外场地标高、道路标高、各类规划控制线等规划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要求的内容。与规划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地方需书面说明。竣工总平面图、建筑分层平面图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所使用图纸作为报告附件。
第十九条 规划核实时,实际建设与经审批规划图纸不完全一致,在不影响消防、人防安全、供电等相关规范,满足邻避设施要求的前提下,属于下列情形的,视为符合规划要求,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一)建设工程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之间的误差在±0.2米之内,满足限高要求且不影响相邻建筑日照的;
(二)建设工程位置发生偏移,与相邻建筑的建筑间距与规划方案之间的误差在±0.2米之内且不影响相邻建筑日照的;
(三)建筑物内部增加或减少电梯、楼梯,但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规划要求的。
第二十条 对于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出具规划核实告知函,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作出书面答复。建设单位须立即整改,无法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函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整改到位或查处到位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批后管理过程中,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批后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以及技术服务单位,有义务配合做好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并对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查实存在提供虚假报告或资料的,不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已办理完相关手续的,予以撤销;涉嫌违法的,移送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