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罗布泊钾盐矿天然卤水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新地税函〔2004〕1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4-14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罗布泊钾盐原矿如何征收
资源税的请示》(巴地税发[2003]149号)收悉。经研究,现对罗布泊钾盐矿
资源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罗布泊钾盐原矿为天然卤水,应按“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品目征收
资源税,税额暂定为0.5元/立方米。
二、鉴于企业因受卤水中各种成份含量不稳定影响,不能准确提供利用卤水的数量因素,为便于征管,可按产成品硫酸钾折算为天然卤水数量,折算比为1:100。
三、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此规定不相符的,以此规定为准。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