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西部大开发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9.09 川地税函〔2003〕404号
税谱®提示: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9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川地税发〔2009〕6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其他公路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请示》精神,现将我省西部大开发公路建设用地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为支持我省公路建设,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对西部大开发期间国道、省道、县道及专用公路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乡、村道公路建设用地,确需减免耕地占用税的,需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