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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北京市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北京市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科文〔2014〕176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一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22〕150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农委(丰台区林业局)、财政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种植业(农业、水产、蔬菜)服务中心,市农林科学院、北京农学院、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局属各单位,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农科教发〔2007〕12号)和《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开展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农科教发〔2008〕5号)要求,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制定了《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北京市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北京市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业局


2014年8月20日


附件: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北京市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北京市创新团队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京农发〔2009〕44号),市财政局在科技经费中安排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北京市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新团队首席专家、岗位专家、综合试验站、农民田间学校工作站(简称田间工作站)的基本工作经费和计划管理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 合理安排,避免重复。按照农业产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在产业发展各产业、各环节和各区域的投入,与北京市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区县政府资金和建设依托单位资金等有机衔接,避免重复投入。


(二) 稳定支持,动态考评。建立稳定支持、有益于创新团队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建立年度考核和综合考核相结合的绩效考评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


(三) 围绕目标,科学预算。围绕创新团队建设与发展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四) 规范管理,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纳入建设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与市农业局共同确定专项资金预算总体投向;


(二) 会同市农业局按照岗位定额的方式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三) 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


(四) 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布置检查工作;


(五) 会同市农业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及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农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 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经费管理办法;每年编制预算前,制定工作指导意见,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各创新团队依照工作指导意见开展工作;


(二) 负责组织创新团队首席专家依托单位编报专项资金的预算及决算;


(三) 根据市财政局预算批复拨付经费;


(四) 负责对创新团队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经费自查、经费审计、项目评估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五) 协助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与市农业局共同成立创新团队建设专项管理办公室(简称专项管理办公室),专项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创新团队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首席专家依托单位应为本市市级预算单位,是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建立符合创新团队特点的经费内部监管机制,保证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


(二) 负责组织本团队成员依托单位编报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经费预算和决算,向专项管理办公室报送;


(三) 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按规定审核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调整,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报专项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 负责组织本团队成员依托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查工作,配合专项管理办公室开展对专项资金的项目评估与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 负责有关财务文件的归档保存。


第八条 创新团队聘任人员依托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 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对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 负责编制本岗位经费预算和决算;


(三) 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专项资金单独设帐,单独核算;


(四) 向首席专家反映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提出建议,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 根据专项管理办公室要求,配合进行经费审计等工作,接受专项管理办公室、首席专家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项目评估等工作;


(六) 负责有关财务文件的归档保存。


第三章  支出范围


第九条 基本工作经费是指在创新团队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与创新团队建设直接相关的应用研究开发、试验示范和推广等费用。创新团队基本工作经费开支范围:


(一) 设备费:是指创新团队建设过程中购置或试制单台(件)价值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小型仪器设备,对现有小型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交通运输设备、电脑、声像录放设备、冷藏空调设备及行政办公等设备的购置费用不得列支。


(二) 材料费:是指在团队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团队从依托单位领取材料,依托单位要明确材料成本分摊的依据或标准。


(三)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对外支付(包括建设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


(四)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研究开发、试验示范和推广培训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如确需分摊,依托单位应明确分摊原则及标准。


(五) 差旅费:是指在研究开发、试验示范和推广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技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 会议培训费:是指在研究开发、试验示范和推广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技术交流、观摩、人员培训、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培训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 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研究开发、试验示范和推广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八) 劳务费:是指在研究开发、试验示范和推广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九) 咨询费:是指在创新团队建设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创新团队聘任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 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之外,在创新团队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与创新团队建设和管理密切相关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据实列支。


第十条 计划管理费是指专项管理办公室或受托机构为组织创新团队建设、开展相关论证、评审、招投标、监督检查及项目评估等管理性工作所需的费用,计划管理费应据实列支,并报市财政局评审。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创新团队在建设周期内,其基本工作经费按照岗位定额的方式确定。基本工作经费的定额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确定。


第十二条 创新团队首席专家岗位工作经费上限为30万元/年,岗位专家岗位工作经费上限为70万元/年,产业经济岗位专家岗位工作经费上限30万元/年,综合试验站站长岗位工作经费上限30万元/年,农民田间学校工作站站长岗位工作经费上限5万元/年。创新团队成员每年工作经费由首席专家根据上一年年度工作绩效考核情况提出意见,报专项管理办公室核定。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及批复。


(一) 预算编制要求。


1.专项资金预算应当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和任务完成的可行性原则。对应的任务要以本团队五年任务规划为依据,根据产业发展需求适当调整。


2.专项资金预算应当由创新团队聘任人员及其依托单位财务人员共同参与编制。


(二) 预算编制及批复。


各团队首席专家根据定额标准、工作任务和相关岗位数量,组织功能研究室、综合试验站、田间工作站共同编制下一年度基本工作经费的详细预算,预算应科学合理,有具体测算依据及工作进度,并符合本岗位实际。预编制后报专项管理办公室审核,经专项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将专项资金预算上报市财政局。各组织部门在资金到位后应尽快拨付,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 经费的使用管理。


(一) 经费核算。


1.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以及创新团队财务管理制度,由专职的财务人员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


2.各依托单位应当对专项资金按岗位进行专账核算、分年度进行单独核算,即在单位适用的会计制度一级科目统括之下,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进行会计核算。


3.各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


(二) 预算调整。


经市财政局批复后的专项资金预算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如由于建设任务调整、人员或依托单位变更等因素,经费预算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报专项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准。


测试化验加工费和计划管理费预算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可以根据创新团队建设的具体情况,由依托单位在以下范围内做出适当调整:预算中支出科目预算执行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依托单位根据创新团队工作需要调整执行;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调整申请,经首席专家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专项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决算报告制度。各创新团队要按照规定编制专项资金财务决算报告。首席专家依托单位要将年度内包括专项资金在内的、与创新团队建设直接相关的各项资金的来源、规模、执行及相关科技基础条件变化等情况上报专项管理办公室审核,经专项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 现金支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五) 结余资金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4号)执行。


(六) 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 依托单位使用专项资金购置(试制)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原则上由依托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依托单位要优先保证创新团队的建设和运行。专项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形成的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八) 创新团队购置的各类实验材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台账登记制度。


(九)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十) 依托单位应当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严禁使用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各建设依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区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各创新团队内部要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各岗位人员业绩、工作等综合考核,绩效评估。专项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项目的项目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农业局对创新团队资金使用效果及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建设过程中出现建设依托单位或体系内相关人员发生变更等需要清理账目及资产的情况,建设依托单位财务部门要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市、区县财政部门,由其组织进行清查处理。


第十八条 首席专家依托单位及创新团队聘任人员依托单位在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责令限期整改、停拨经费。


(一) 未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二) 未获市农业局批准,擅自变更依托单位;


(三) 发生设备购置、租赁,测试、化验、加工,对外合作等事项未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专项经费等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创新团队首席专家依托单位应据此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专项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市财政局、市农业局2009年发布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北京市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京财文〔2009〕973号)同时废止。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