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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8〕60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保障能力,兜牢民生底线,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7〕7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挂钩联动机制


自2018年起,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执行当月,各地严格按照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挂钩比例自行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再另行印发调整通知。


二、调整挂钩比例和方法


2018年11月起,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2019年,调整为当地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20年起,调整为当地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90%,并保持90%的比例。如2019年、2020年最低工资标准未调整,从当年11月起按上述规定提高挂钩比例。如遇国家政策调整,适时调整。


三、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机制,对提高失业人员待遇,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高度重视,分步实施,循序渐进,确保落实。各地贯彻落实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日期:2018-12-01 有效范围: 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