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7.27 渝国税发〔1998〕171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8〕62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重庆铁路分局所属在我市的多经企业不实行汇总缴纳,一律由企业就地申报缴纳
企业所得税。
二、重铁分局所属多经企业的工资是否实行工效挂钩或实行计税工资,待我局与有关部门研究后另定。
三、重铁分局多经处需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须报经我局审批后,所属企业方能在税前抵扣。
四、各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摸清辖区内的户数及盈亏情况,做好税法宣传工作,及时衔接征纳税事宜,认真做好铁路多经企业的
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局研究解决。
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