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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市国税进[2004]464号2004-8-30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3.2.4)规定,全文废止
市区各出口企业:
为使出口退(免)税规定更好地适应《外贸法》的要求,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 ( 国税函[2004]955号)文件要求,结合绍兴市区实际,对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账户号码、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新开业被暂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其他资格证明材料,此条仅限于一般纳税人)等文件及复印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格式见附件),到我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本通知实施前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且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办理退税认定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仍需按本办法办理退税认定手续。
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备案登记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认定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中有关出口退税登记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备案登记的身份名称开展出口业务和申请出口退(免)税。个人(包括外国个人,下同)须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方可申请出口退(免)税。
三、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应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我局已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在绍兴国税网站(WWWSXTAXCOMCN)的“表单下载”模块中发布,请自行到此模块中下载打印或到办税服务大厅领取。
四、本通知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略)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