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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页岩”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页岩”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5] 10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6-24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市税务机关询问对“页岩”如何征收资源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页岩”是一种钙质沉积岩,又称为“红土”或“烂石渣”,以加工砖为主,称为页岩砖,是一种新型节能材料。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 鲁政发[1999]100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规定的通知》(鲁财税字[1999]31号)的有关规定,对“页岩”应按“其他建筑石料”1元/立方米的标准征收资源税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