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政办发〔202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2022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2-12-31)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2023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2023- 12- 29 》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管,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738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清查与评估、信息与绩效管理等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做到保值增值、产权清晰、账实一致,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是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有偿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实施监督管理;
(四)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负责管理运营经营性国有资产,建立市级政府公物仓,统筹调剂国有资产配置、使用;
(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管理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六)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实施绩效管理;
(七)负责按规定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牵头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措施,指导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和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事项,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四)调剂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配置的国有资产,及时交市级政府公物仓,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五)接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并向其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制度,建立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绩效及信息化管理等日常工作;
(四)依法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并向其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组建,由财政安排资金为完成某一特定任务、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应对突发事件等设立的市级议事协调机构,需要配置资产的,优先通过政府公物仓调剂。
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配置的资产及时办理验收、登记、入账手续。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行政事业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居住小区幼儿园、社区配套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与运营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市本级无人机配置管理按照《日照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务无人机资产管理办法》(日财资〔2021〕95号)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配置和自行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应当建立专业档案,实行专项管理。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等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其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及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包括对外租赁、对外投资等。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应当首先保障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确需对外使用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资产对外租赁按《日照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设置国有资产台账,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拨、出售、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厉行节约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购置的资产;
(三)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四)因技术、功能原因并经过专业机构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六)盘亏、呆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
(二)货币性资产(含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
(三)对外投资(含股权);
(四)单项账面原值25万元以上的交通运输工具;
(五)单项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专用设备及办公家具;单项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的无形资产;
(六)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
前款规定以外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市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不动产、车辆等重大资产的处置管理,提出处置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涉及重大事项的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报废、报损: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且没有调剂使用价值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投资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关规定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作报废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涉密资产,应当统一回收,专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清查与资产评估
第三十四条 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本级政府部署要求;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内容,主要包括国有资产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理、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完善等,涉及资产损失的核销根据财政部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撤销、清算、改制,财政部门确认需要进行评估的;
(二)资产拍卖、有偿转让、置换;
(三)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四)取得的资产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条 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其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盘盈的资产按有关规定补记入账。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绩效管理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资产管理网上办理,实现信息共享。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实行线上、线下相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处置批复,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财务核算系统同步调整处理。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对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实行动态管理,并做好资产年报、月报统计工作。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第九章 资产报告
第四十五条 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按时限要求向财政部门提报报告材料。
第四十六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每年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第四十九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职责对本行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法进行监督。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防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五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五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三)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违反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八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日照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日政办发〔2017〕64号)同时废止。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各区县、各功能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关于《日照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3-20 信息来源:日照市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日照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日政办发〔2022〕6号),202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 起草背景及依据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立法工作。2021年2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的贯彻落实《条例》,探索构建职责清晰、配置合理、运转高效、约束有力的资产管理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729号令),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办法》。
二、《办法》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办法》既从宏观上构建起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形成、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有效监管体系,又对市级部门(单位)履行职责,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信息与绩效管理等监督管理活动作了具体规定。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11章59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和管理体制。《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明确了市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上的相应职责。
第三章“资产配置”,明确了在国有资产配置环节的要求 ,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强调了配置的条件、资产调剂的有关要求,明确了资产购置审批程序。
第四章 “预算管理”,明确了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并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五章“资产使用”,明确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环节的要求,资产日常管理以及报批程序、遵循的原则、收入管理规定;增加了建立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的共享共用和调剂机制,集中统一运管机制等内容。
第六章“资产处置”,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环节管理要求。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和权限,处置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市级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资产处置权限。
第八章“资产信息管理与绩效管理”,明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制度,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对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实行动态管理,并做好资产年报、月报统计工作;并科学设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国有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建立绩效考核体系,体现绩效管理的要求。
第九章“资产报告”,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每年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明确了建立健全单位国有资产监管责任制的要求,明确了有关管理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行为及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