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威海市博士后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人组发〔2018〕4 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中共威海市委组织部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博士后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威人社发〔2023〕20号》规定,不再执行。符合本政策但不符合威人社发〔2023〕20号文件规定的博士后,按本政策执行至2023年底,已享受本政策的执行至政策期满。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威海市博士后资金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9月15日
威海市博士后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培养造就一支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博士后青年人才队伍,根据《关于深化提升威海英才计划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意见》(威发〔2018〕2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由国家和省批准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以下简称博士后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设立博士后站(基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以及在站(基地)、出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三条 博士后资金资助所需经费列入市人才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分年度安排和使用。
第四条 博士后资金资助坚持科学规范、分类资助和厉行节约原则,按项目类型资助,确保资助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章 建站资助
第五条 经批准新设立的博士后站(不含分站),在设立1年内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并完成开题报告后,由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经批准新设立的博士后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在设立1年内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并完成开题报告后,由市级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经费资助。博士后站(基地)设立1年内未招收博士后人员开展工作的,不予发放建站资助。分站、基地被批准为独立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由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经费资助。
第六条 建站资助资金按年度申请一次性发放,主要用于博士后站(基地)的建设和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包括支付合作导师培养费、为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而购置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书籍(软件)资料、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参加博士后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国家和省博士后工作业务培训等支出。博士后站(基地)自公布设立之日起发生的上述资金使用凭证,均可作为建站资助资金的使用依据。
第七条 申请建站资助资金提交的材料包括:博士后站(基地)建站资助申请表、博士后人员进站(基地)材料、研究项目开题报告。以园区名义设立的博士后站,可由园区根据区内参与单位开展博士后工作情况科学分配资助资金。
第三章 项目启动资金资助
第八条 鼓励博士后站(基地)招收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并开展项目研究,符合我市培育壮大千亿级产业集群等重点领域的,由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5万元项目启动资金;其他领域的,由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
第九条 项目启动资金按年度申请一次性发放,主要用于支付合作导师培养费、从事科研工作需购置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软件)资料、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以及参加学术活动所需的费用、博士后人员因科研实验需要产生的差旅费等,不得作为个人的生活费用。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发生的上述资金使用凭证,均可作为项目启动资金的使用依据。
第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只能申领一次项目启动资金资助。申请提交的材料包括:博士后人员科研资助申请表、博士后人员进站(基地)材料、研究项目开题报告。
第四章 配套奖励
第十一条 在站(基地)博士后人员经设站单位申报获得国家、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后,由市级财政按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二条 市级配套奖励资金按年度申请一次性发放,资金使用范围与科研资助一致。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发生的上述资金使用凭证,均可作为配套奖励资金的使用依据。
第十三条 申请配套奖励资金提交的材料包括:科研项目配套奖励资助申请表(附获资助项目简介)、国家或省博士后项目资助批准文件。
第五章 考核奖励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省对博士后工作评估考核要求,加大博士后工作评估考核力度,对博士后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招收博士后人员数量多、质量高,博士后研究成果突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在国家或省评估考核中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博士后站(基地),由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考核奖励资金按年度申请一次性发放,资金使用范围与建站资助一致。自公布为优秀博士后站(基地)之日起,发生的上述资金使用凭证,均可作为奖励资金的使用依据。
第十六条 申请奖励资金提交的材料包括:奖励资金申请表、国家或省优秀博士后站(基地)批准文件。
第六章 生活津贴
第十七条 在站的博士后人员,享受全职在威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待遇,每人每月给予5000元生活津贴,主要用于补贴博士后人员生活费用,设站单位不得克扣、截留。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负担,市直设站单位在站博士后人员生活津贴完全由市级财政负担。发放时间以博士后人员实际在站时间为准,最多不超过两年。出站留威且符合万名大学生聚集计划的,可继续领取最长1年的生活津贴。
第十八条 生活津贴按年度申请发放,在站(基地)博士后人员中期评估、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申请提交的材料包括:博士后人员生活津贴申请表、博士后人员中期评估报告或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博士后人员进(出)站介绍信。
第七章 安家补贴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出站后6个月内留威工作并落户、缴纳社会保险的,由市级财政给予20万元安家补贴。出站时间以省博士后主管部门最终审批时间为准。
第二十条 留威工作是指出站(基地)博士后人员与本市企事业单位(含驻威高校)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在威创办企业的。以下情形除外:
1. 进站(基地)前已在我市所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2. 进站(基地)前已在驻威高校工作,且出站(基地)后留在驻威高校工作的;
3. 不符合留威工作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自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或创办企业满1年后,方可申请安家补贴。安家补贴按照每年6万元、7万元、7万元的金额分三年发放。博士后人员留威工作满1年后,申请第一年安家补贴。博士后人员留威工作满2年和3年后,分别申领第二年和第三年安家补贴,经审核确认后发放。安家补贴由博士后人员个人支配使用。
第二十二条 申请安家补贴提交的材料包括:博士后人员安家补贴申请表、博士后人员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创办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工资发放流水记录、博士后人员出站介绍信、户口证明材料。
第八章 管理责任与分工
第二十三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年度博士后资助资金的设立、审核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博士后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协助做好博士后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博士后资金资助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编制博士后资助资金年度预算;
2. 负责制定博士后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3. 负责组织博士后资金资助申报、审核、评审等工作;
4. 负责对博士后资助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部门)及设站单位等相关职责:
1. 负责博士后资金资助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核并汇总上报;
2. 负责做好博士后资助资金的发放及管理工作;
3. 负责建立并管理博士后资助资金工作档案;
4. 及时上报博士后资助资金使用、变动情况;
5. 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九章 申请审批和支付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有关资助资金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审批和支付:
1. 设站单位审核、提交申请材料,按照管理权限或企业注册地由主管部门(单位)或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
2.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并结合本办法规定,召集5名以上(含5名)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公示5个工作日并考察;
3. 考察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公示、考察结束后,形成无异议的公示考察报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4. 经公示、考察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文公布受资助项目名单,按规定将资助资金按申报渠道经由主管部门(单位)或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至设站单位或个人。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设站单位须对资助资金进行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专人负责。博士后站(基地)应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记账管理,确保资助资金使用凭证有据可查,记录准确。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资助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及时、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正确进行会计核算,接受和配合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博士后人员出站或退站的,设站单位须作出资助资金结算报告,科研资助和配套奖励自办理完出站(退站)手续之日起,结余资金按发放渠道退回。
第三十一条 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凡出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虚报、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等情形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一经发现,除追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外,2年内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相关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十一章 绩效评估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估按照目标制定、单位自评、检查核查、汇总评定四个阶段进行。一般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组织、财政部门每2年组织一次。设站单位当年度有博士后人员出站(基地)的,重点评估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资助资金整体使用绩效。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 资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主要包括单独核算管理情况、专人负责情况、专款专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或进展情况、有无违规使用经费情况等。
2. 项目目标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博士后人员在科研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和主要科研成果(项目获奖和科学基金资助情况、发表论文和出版专著情况、获得专利情况、成果转化情况,以及促进单位开拓市场、技术攻关等情况)。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开题报告是指博士后站(基地)组织博士后人员参加开题答辩后,经专家评审通过且设站单位同意开题的正式报告;中期评估报告是指博士后人员进站(基地)满一年后,经专家评估认定合格形成的正式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威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博士后资金资助政策的通知
威人组办发〔2020〕2 号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 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博士后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发挥博士后资助 资金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促进“产学研用” 结合方面的激励作用,推动设站单位引进优质博士后项目,加快助 推我市新旧动能转换。经研究决定,对《威海市博士后资金资助管 理办法》(威人组发〔2018〕4 号)相关条款调整如下:
一、调整项目启动资金资助方式。项目启动资金资助分为“基础资助”和“重点资助”,博士后站(基地)每招收 1 名博士后进 站(基地)并按规定开题后,由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 5 万元的“基础资助”。各区市已有相关博士后资助政策的,按支持力度较大的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重点资助”分三个等次:一等项目资助 15 万元,二等项目资助 10 万元,三等项目资助 5 万元,一般以不超过当年度申报数量的 60%进行资助,“重点资助”项目支持资金 由市级财政承担。具体要求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当年度发布的 通知为准。
二、调整支付程序。博士后在站生活津贴纳入“万名大学生聚 集计划”一并拨付。其中,涉及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按 1:1 的比例 共同负担的,由市级财政拨付给各区市财政,区市财政配套后一并 拨付至设站单位或个人,市直设站(基地)单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直接拨付至设站单位或个人;其他有关博士后资助资金,由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至设站单位或个人。
威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 年 2 月 25 日
威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博士后资金资助政策的通知
威人组办发〔2021〕1号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统筹市区两级博士后资金,最大限度发挥博士后资助资金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促进“产学研用”结合方面的激励作用。经研究决定,拟对《威海市博士后资金资助管理办法》(威人组发〔2018〕4号)中相关条款调整如下:
调整建站资金资助方式:自2020年9月1日起,市属企事业单位获批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由市级财政负担;各区市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新获批的,按照各区市原有规定执行。
威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3月19日
http://www.weihai.gov.cn/art/2021/3/19/art_103324_271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