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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0]207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11-21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0〕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对随军家属的认定问题
根据《通知》精神,出具证明的单位应同时提供其上一级单位关于其级别认定的证明,并比照市劳动局和市地税局联合下发的《 关于规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京劳服发[1999]46号规定办理认定手续。
二、对安置随军家属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管理工作
在免税期间,税务部门要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京劳服发[1996]191号)中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每年对其进行年检,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资格。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执行和管理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独自经营的,可在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财税〔2000〕84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0-09-27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五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规定,未废止条款继续有效

为缓解随军家属的就业困难,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对随军家属就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政策。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