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全市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
潍政办字〔2021〕15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保持不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人口和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 (
鲁政办字〔2020〕17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全市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居民凡在城镇居住或就业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自主选择落户,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和附加限制。
(一)居民在城镇落户时应按照自有房屋、近亲属房屋、租赁房屋或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的顺序进行。
(二)申请落户房屋状况规划用途应为居住、住宅、宿舍,房屋状况规划用途为公寓、商住两用且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单套商品房。居住地证明包括:合法住所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合同、购房合同、居民户主同意居住证明或单位居住证明、承租公房证明(规定不能迁入户口的住房除外)、部队分房证明等。
(三)各县市区政府(含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要组织所辖社区(村居)协助当地公安派出所健全完善社区集体户,及时为既不能登记家庭户又不能登记单位集体户的人员落户提供便利。户口登记在单位(社区)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居民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
二、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
(一)“经常居住”是户口登记的基本原则。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经常居住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对城镇居民违反规定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一律不准落户。
(二)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一年以上且在原籍或就业创业地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可在该居住地落户;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可在所在单位或社区集体户落户。其中,对就业创业时间较长且为农村经济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可由县市区政府合理确定落户条件。
(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户口在学校集体户的,可按照政策规定自愿选择在城镇落户或回原籍落户。
(四)城镇居民入乡返乡申请办理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被投靠人在农村应具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户口登记,投靠人应在农村符合经常居住条件。
(五)规范农村家庭户立户(分户)工作,不得将户籍管理的立户(分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集体资产股权设置和收益分配、农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等事项相挂钩。
三、提升人口服务管理水平
(一)加强信息整合应用。加强和完善人口基础信息登记、统计调查等制度,全面掌握人口动态信息,准确反映人口规模、人员结构、人口流向、区域分布等情况。逐步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税务、婚姻等信息系统,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应用。
(二)优化便民服务措施。深化“1+6”户籍综合服务模式,以清单化、标准化、流程化为方向,科学编制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申请材料、业务流程、审批权限清单。依托“爱山东”政务服务APP、“山东微警务”微信公众号,全面推动身份证电子信息多领域、多场景应用。深化“互联网+户政服务”,加快电子证照建设与应用,规范电子档案建设。创新“一次办好”服务模式,实施流程再造,推进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无纸化”“免填单”,实现跨区域“通迁、通办”。
(三)规范居住证发放及电子居住证应用。认真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和《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市内其他县市区居住半年以上或能够证明预期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在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开发区、滨海开发区、峡山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跨区居住的,不发放居住证。按照上级要求,规范电子居住证申领程序,推广山东省电子居住证。
(四)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突出保基本、保重点,建立城镇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研究制定按照服务管理常住人口规模、结构、分布等配置公共资源的实现路径,拓展服务功能,保障居住证或电子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统一纳入城镇服务管理范畴。
四、保障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全面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与户籍登记脱钩。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流转相关权益,探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退出农户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集体资产股权的具体办法。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责任,细化改革方案,抓好政策实施,落实“人地钱”挂钩机制。公安机关要发挥好牵头组织、统筹协调作用。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和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加大宣传解读,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9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全市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简明问答
1.问:经常居住地如何认定?
答:“经常居住”是户口登记的基本原则,“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方经常居住的,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落户条件的,应当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问:近亲属如何认定?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问: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有哪些?
答:落户时提交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户口簿、公证书、法院裁定书或判决书、司法鉴定意见或结论、原始户籍档案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4. 问:租房落户需要什么条件?
答:市区内无自有房屋的人员在城镇租房居住落户,需提交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的证明材料,征得房屋权利人同意,承租人及其近亲属可办理落户。
5. 问:如何迁回农村?
答: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经常居住的,申请将户口迁入农村宅基地所在地,应当提交证明具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材料,如: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属证书等,以及个人在农村实际居住的声明或证明,派出所对其实际居住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6.问:如何认定为入乡返乡就业创业落户?
答: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可在该居住地落户,无宅基地使用权的,落村居(社区)或单位集体户,并提交以下相关认定材料:
(1)在拟落户农村工商注册登记经营满一年并依法交税,提交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在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和交税或免税证明。
(2)在拟落户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满一年,提交已满一年且在有效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3)在拟落户农村企业连续缴纳一年以上(含一年)社会保险,提交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