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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
棚户区改造
工作的意见
青政发〔2013〕2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
棚户区改造
工作的意见
》 (
国发〔2013〕25号
)和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要求,现就加快我市
棚户区改造
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我市建设宜居幸福现代化国际城市的总目标和全域统筹的工作要求,加快
棚户区改造
工作,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提高城市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使更多市民共享改革和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量力而行,分步实施。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
棚户区改造
的目标任务,量力而行,分步组织实施。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对
棚户区改造
工作给予积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棚户区改造
。
3.以人为本,依法推进。对
棚户区改造
项目进行认真摸底,针对居民实际困难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把好事办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要求,在征收、建设、回迁安置等重要环节,将居民关心的改造方案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
4.全面统筹,配套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统筹建设进度,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暖、供气、通讯、消防、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教育、商业、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要与安置房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二、改造范围和目标任务
(一)改造范围。我市
棚户区改造
范围包括市辖六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危旧房”和城中村中的“陋旧村”。危旧房是指用于居住的筒子楼、破旧平房和倒危房。其中,筒子楼是指缺少独立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生活配套设施的非成套住宅楼;破旧平房是指没有给排水、燃气等基本公共配套设施,居住条件恶劣且房屋破旧、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平房;倒危房是指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房屋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结构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陋旧村是指基础配套设施不完善,居住面积普遍狭小,房屋破旧、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通过市场化改造资金难以平衡的城中村。
(二)目标任务。2013年至2017年,基本完成市辖六区建成区范围内约6.4万户改造任务,建筑面积约280万平方米。其中,改造危旧房约5万户,建筑面积约170万平方米;改造陋旧村约1.4万户,建筑面积约110万平方米。
三、改造方式、实施步骤和建设要求
(一)改造方式。我市
棚户区改造
采取改造与整治相结合的方式,除拆除改造外,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予以保护,维护我市传统风貌特色。
(二)实施步骤。按照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有计划地实施我市
棚户区改造
,在加快推进危旧房改造的同时,稳步推进陋旧村改造。优先安排安全隐患严重、群众改造意愿强烈的项目。
(三)
棚户区改造
安置住房建设要求。
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要实行就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的地段。要贯彻节能、节地、环保的原则,严格控制套型面积。
2.精心设计,经济适用。要按照功能全、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精心设计,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切实提高居民居住质量和配套条件。
3.安全施工,打造精品。要树立精品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防止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健全项目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4.诚信物业,完善管理。要加强安置住房建后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要对新建安置小区全面实行物业管理,确保居民安居乐业。
四、政策支持
(一)资金支持政策。
1.增加财政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并用足用好中央和省对我市
棚户区改造
的支持补助资金。市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设立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全市
棚户区改造
工作。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和盈利状况调整资金补助额度,通过奖励、补助和贷款(债券)贴息等形式用于
棚户区改造
。各区政府也要落实资金,用于辖区
棚户区改造
。各区
棚户区改造
实现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计提的相关基金后,全部用于
棚户区改造
;所产生税收全部用于弥补
棚户区改造
的亏损。其他开发项目产生的土地级差收益、税收要优先用于
棚户区改造
。
2.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
棚户区改造
。增加
棚户区改造
信贷资金安排,对
棚户区改造
项目贷款在利率上给予优惠,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建立健全
棚户区改造
贷款还款保障机制,对
棚户区改造
项目可给予贷款贴息,引导信贷资金投入。启动资金缺口大的
棚户区改造
项目,可以用土地使用权等多种形式进行融资,允许以在建工程抵押方式进行贷款。
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
棚户区改造
,按照与国有企业“同策同价、一视同仁”的原则,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要加强指导监督,消除民间资本参与
棚户区改造
的政策障碍。
4.支持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承担
棚户区改造
项目建设任务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
棚户区改造
项目建设、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
棚户区改造
的,优先办理审核等相关手续。鼓励企业发行“债贷组合”专项债券用于
棚户区改造
项目建设。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
棚户区改造
项目可发行并使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的企业债券资金。市、区政府可对
棚户区改造
项目给予债券贴息。
(二)土地有关政策。
1.土地供应政策。
棚户区改造
用地纳入我市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要充分利用存量土地,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具备“净地”条件供应的储备土地优先用于
棚户区改造
安置住房建设。
2.土地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
项目可适当配置项目周边用地,实施统一规划、成片开发以实现资金平衡。捆绑配置周边用地依然无法实现资金平衡的,可异地捆绑部分地块,解决改造资金平衡问题。
棚户区改造
项目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
3.土地节约政策。
棚户区改造
项目搬迁腾空后的土地,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科学规划,充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在满足安置住房建设需求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容积率和商服用地配置比例。
(三)税费减免政策。
1.行政事业性收费。
棚户区改造
项目一律免收土地登记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政府性基金。免收上述费用实行“一站式”管理,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项目直接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理相关手续;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项目在属地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理相关手续。项目红线外所需各项市政配套设施由政府和相关管线单位投资建设。
2.配套经营性收费。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
棚户区改造
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等市政公用设施,涉及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的给予适当减免。
3.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对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3)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个人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及因征收重新购置安置房屋,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四)征收补偿政策。
1.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征收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开展我市
棚户区改造
房屋征收,实行房屋补偿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
2.因地制宜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各区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灵活采取货币安置、房屋就地安置和异地安置方式。
棚户区改造
异地安置住房选用保障性住房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安置住房在办理产权登记时,不受商品房限购政策约束。
五、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快实施
棚户区改造
,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新型城镇化、提高城镇化质量的内在要求,是促进经济增长、调整经济结构的重大举措,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密切党群联系的集中体现。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清当前
棚户区改造
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统一思想,创新思路,扎实推进
棚户区改造
工作。
(二)加强领导。为加强对
棚户区改造
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青岛市
棚户区改造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指导我市
棚户区改造
工作,制定有关政策和计划,决策
棚户区改造
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区、市也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承担起本辖区的
棚户区改造
工作。青岛市
棚户区改造
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后,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市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自行撤销,相关职能由市
棚户区改造
工作领导小组承担。
(三)明确职责。各区政府作为
棚户区改造
工作的组织主体和第一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扎实推进
棚户区改造
各项工作。市城乡建设委要加强
棚户区改造
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调度,做好
棚户区改造
的组织指导和项目建设意见书审查等工作。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房管、财政、监察、审计、市政公用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对于
棚户区改造
项目,要建立和完善绿色审批通道,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保障
棚户区改造
顺利实施,确保按期完成既定目标任务。
(四)督导检查。市政府按年度与各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市
棚户区改造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各区编制
棚户区改造
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加强日常考核工作。对工作推进不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区、部门和单位,要进行约谈和问责,并责令限期整改。
(五)宣传引导。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广泛宣传
棚户区改造
的重要意义,为推进
棚户区改造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引导棚户区居民积极参与
棚户区改造
。
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要结合各自实际,合理确定
棚户区改造
范围和目标任务,参照制定
棚户区改造
计划和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各市的
棚户区改造
计划和实施意见制定完成后,要及时报市
棚户区改造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3日
来源:
青岛市人民政府官网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
【青政办字[2012]10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主城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发[2014]3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青政发[2016]1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6]11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主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青地税发[1999]22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剩余棚户区改造工程代征建筑业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