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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日照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日照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日人社发〔2015〕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日照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0年11月22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日照国际海洋城党政办公室、财政局:

根据《关于做好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365号)和《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日政发〔2014〕4号)有关规定,为巩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成果,不断提高医疗待遇水平,进一步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

各区县要按照“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要求,以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平台为主,通过逐个排查、重点入户调查等方式,对人员基本信息进行采集和补录,建立起准确、完整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信息数据库。

各区县要创新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单位、企业、集体可以对居民参保给予资金扶持,加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工作力度,以户籍人口数为基数,确保集中缴费期实际缴费参保率不低于96%。区县人社部门负责个人缴费的征缴,区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资金足额到位。集中缴费期实际缴费参保率达不到96%的区县,基金收入不足部分的各级财政补助全部由区县财政承担,年底通过体制结算上解市财政;同时所辖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降低5%,待遇降低部分由区县自筹资金给予解决。

二、个人缴费标准

2016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60元(含外市户籍人员)。其中随学校按年度整体缴费的在校中小学生(含在托儿童)每人90元;在校大学生继续按照学制缴费,缴费标准为每人90元。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已按学制缴费并参加门诊统筹集体签约的学生仍执行原办法至缴费学制结束。

三、医疗保险待遇

自2016年1月1日起,医疗保险待遇调整如下:

(一)门诊统筹限额。参保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统筹医疗费,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额提高到200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额度按照相应的比例增加。

(二)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参保居民在市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每次100元;在实施药品零差价制度的二级医疗机构,1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提高到75%(其中基本药物80%)。

(三)意外伤害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额。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统筹金支付范围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同级别医院报销比例的60%支付,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额为5万元。

(四)乙类药品个人先负担比例。自2016年起参保居民使用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负担比例调整为20%。

四、其他事项

(一)参保居民应当按时连续参保缴费,每年9月1日至12月25日为集中缴费期,缴纳下一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须补缴自2015年城乡居民医保整合以来欠缴年度的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金额。

(二)201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婴儿出生10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不再随母亲参保状态享受医保待遇。

(三)自2016年起中小学生(包括在托儿童)的医疗年度改为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照《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日政发〔2014〕4号)的规定执行。





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日照市财政局

2015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