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威海市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基本操作流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威政办字〔2016〕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 威政发〔2023〕2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威海市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基本操作流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5日
威海市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基本操作流程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为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投资,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鲁政办发〔2015〕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本级PPP项目基本操作流程。
一、项目识别
(一)项目发起。行业主管部门和市直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市管国有企业(以下称项目提出部门)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存量公共资产项目中遴选PPP项目,提出项目可行性方案,向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申报,由其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授权相关部门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PPP项目的组织实施。其中,涉及市管国有企业的存量资产改造项目应同时征求市国资办意见。项目可行性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初步实施安排、财务测算等内容。
(二)财政评价论证。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方案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借鉴物有所值(VFM)评价方法,综合考虑公共服务需要、责任风险分担、项目产出质量、关键绩效指标、支付方式、融资方案和财政补贴等要素,从定性和定量等方面开展评价工作,找好项目利润点,确保利润率保持在合理范围。对政策付费或补贴的PPP项目,要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识别和测算项目的各项财政支出责任,科学评估项目对财政支出的影响,严格控制支出规模,有效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方可进行项目前期准备,其财政支出责任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未通过论证的项目,不得采用PPP模式。
(三)建立PPP项目库。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根据项目谋划和进展情况,按照谋划类、推介类、实施类分别建立市级PPP项目库。项目提出部门首次提出的项目,列入谋划类项目库,为开展财政评价论证做准备;通过财政评价论证的项目,列入推介类项目库,并向社会公布;完成项目合作伙伴选择并签署合同的项目,列入实施类项目库,跟踪抓好项目实施管理。
二、项目准备
(一)编制实施方案。项目可行性方案通过财政评价论证后,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前期论证情况,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及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基本经济指标、合作伙伴应具备条件、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产出标准和绩效指标及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对项目可行性方案已经达到实施方案要求的,可适当简化财政评价论证程序。
(二)审定实施方案。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民银行等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项目联评联审机制,对项目实施机构提交的项目实施方案及财政评价论证结果进行联合评审。通过评审的,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出具实施方案批准文件。其中,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评审时,联评联审机制应根据项目特点增加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等部门共同审查。
(三)优化审批程序。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社会资本投资人确定前,项目前期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后,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人在项目前期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按照PPP项目协议约定执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完善联动审批机制,充分利用项目前期成果,对已完成立项及取得其他前期审批文件的,可在项目公司成立后履行必要变更程序,不再重复审核审批。项目实施方案批准文件或正式签订的项目合同可作为项目投资主体变更的依据。存量资产改造项目不再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由项目实施机构向市国资办及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三、项目采购
(一)择优选择项目合作伙伴。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PPP项目采购需求特点,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项目采购方式,在项目实施方案获批后开展合作伙伴的选择工作。PPP项目合作伙伴的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合同签署。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PPP项目合同审核工作,重点审核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相关条款。项目实施机构按合法程序确定候选社会资本投资人,经谈判达成一致后,提出项目社会资本投资人,报市政府同意。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社会投资人签订PPP项目合同前,市法制办对合同开展合法性审查。
PPP项目合同必须明确项目经营内容、范围及期限,责任风险分担、产品和服务标准,价格、收费标准、补贴及调整机制,信息披露,以及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程序等关键内容。项目合同签署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法制办备案。合同签订后内容发生实质性调整或者变更,涉及政府出资或者收费标准、补贴等的,须经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等部门确认。
需要为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可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市政府与项目社会资本投资人草签项目合同,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正式签署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四、项目执行
(一)项目实施运营。项目实施机构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监管PPP项目各方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应保证按时完成项目融资并履行建造、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项目运行期间,项目公司依约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并定期对项目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二)项目支付履约。项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市财政局要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市本级政府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建立PPP项目政府支付台账,严格控制政府财政风险。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后,PPP项目中的政府支付义务应纳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政府有支付义务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产出说明,依据实际绩效按合同规定支付,并执行约定的奖惩措施。设置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的,社会资本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应及时足额向政府支付超额收益。
(三)项目绩效评价。项目实施机构应树立“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每3至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定应对措施,并报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质量、运营标准和安全的监督,保障公共产品的质量、效率和延续性。
五、项目移交
(一)建立多元化退出机制。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政府授权,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标准,认真做好项目接管,保障项目设施持续运行,确保公共利益不受侵害。要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要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建设情况和公共服务质量进行验收,逾期未完成或不符合标准的,社会资本投资人要限期完工或整改,并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如遇不可抗力或违约事件导致合作提前终止时,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部门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做好项目移交工作。
(二)建立合作延长机制。PPP项目合作期满后确有必要延长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充分评估论证,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延长。
(三)建立结果评价机制。项目移交完成后,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应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PPP模式应用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开展PPP管理工作的决策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