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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临政办字〔202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2018年1月5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事项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4号),规定自通知施行之日起3年内,“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设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标准分别由原来的每平方米30元、每平方米10元降为零”,“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配套费征收,参照工业企业政策执行”。该政策于2021年1月4日到期。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经研究决定,上述工业和仓储、物流企业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适时确定。各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参照本通知明确相关征收政策。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9日

(2021年1月19日印发)



文字解读:关于继续执行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关于继续执行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2021年1月19日由市政府办公室予以印发,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减税降费各项举措,支持实体经济发展,2018年1月5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事项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4号),其中调整降低了工业和仓储、物流企业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标准。该政策已于2021年1月4日到期。

鉴于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疫情冲击导致的各类衍生风险仍不容忽视,结合我市主城区钢铁、焦化、建陶、铸造等行业今年年底前要基本完成关停搬迁或整改提升,以及“十四五”期间要着力构建国家物流枢纽城市的实际,按照统筹经济发展与疫情防控的要求,需要继续加大对工业和仓储、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

二、制定目的

进一步落实国家、省统筹经济发展与疫情防控的政策措施,支持我市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和国家物流枢纽城市建设。

三、主要内容

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设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标准分别由原来的每平方米30元、每平方米10 元降为零,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配套费征收,参照工业企业政策执行。该政策2021年1月4日到期后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适时确定。


来源:临沂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1-01-19 有效范围: 山东 临沂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