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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遇法定节假日纳税申报期顺延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遇法定节假日纳税申报期顺延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3)58号                             2003年2月13日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和保留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保留现行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现将遇法定节假日纳税申报期顺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二、在纳税申报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如:国庆节期间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问题确定为:按照法定休假日天数顺延的10日内为纳税申报期。即10月1—7日是法定休假日,8—17日为纳税申报期。

今后凡遇法定节假日均按以上规定确定纳税申报期顺延事项。

日期:2003-02-13 有效范围: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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