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关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公告【全文失效】
青岛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关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公告【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21-11-08
税谱®提示:官网标注失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 国办发〔2021〕22号)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现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 国办发〔2021〕22号)有关规定,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配套费,我市印发了《关于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核发管理规则>的通知》(青住房组发〔2021〕6号)(以下简称“规则”),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可凭取得项目认定书,办理免收配套费业务(见附件)。
二、《规则》印发后,各区(市)将陆续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认定书,相关建设单位可依据项目具体缴费时间及项目认定书,对2021年6月24日后缴纳配套费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驻市民中心提交材料办理配套费退费业务。
三、办理配套费业务工作地址: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市民中心。业务咨询电话:0532-66209554。
附件: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配套费提交材料
青岛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
2021年11月8日
附件:
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配套费提交材料
1.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通过联合审查的项目出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2.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备案证明》;
3.建设单位减免配套费申请;
4.土地权属证明;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有变更需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变更审查意见书》);
6.总平图(加盖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设计院、申请单位公章);
7.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含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备注:如需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配套费退费业务,同时需提供配套费缴费收据。
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