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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2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至2027年5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4日

临沂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比赛奖励,鼓励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争创佳绩,推动我市竞技体育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体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参加省级及以上重大竞技体育比赛的奖励工作。包括省运会、全国锦标赛、全运会、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青奥会、奥运会等。

第三条 市体育部门具体负责全市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运动员是指在临沂市注册,代表临沂市参加省级比赛,以及由临沂市输送,代表省、国家参加全国及国际体育比赛的运动员。

本办法中所称全国锦标赛及以上赛事的输送教练员是指培养输送运动员到省以上训练单位的市级教练员。所称省运会市级教练员是指市级训练单位的运动队教练员,输送教练员是指把运动员输送到市级训练单位的县级教练员或社会力量训练单位的教练员,主教练是指集体项目中负责队伍训练及主要比赛责任的教练员,助理教练是指集体项目中辅助主教练的教练员。

第五条 对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奖励。

(一)对获得奥运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人民币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输送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50%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青奥会、亚运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人民币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输送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50%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获得全运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人民币10万元、8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输送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50%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获得全国锦标赛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人民币5万元、4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输送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50%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获得省运会单项一至八名的运动员及其市级教练员分别给予人民币3万元、1万元、4000元、3000元、1500元、1000元、800元、6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输送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30%的一次性奖励。参加省运会篮球、排球、足球、橄榄球、手球等集体项目,成绩按省运会奖项设置和记牌记分奖励办法规定的金牌数计算。篮球、排球、橄榄球、手球等项目获1枚金牌,给予运动队10万元奖金奖励,获2枚金牌时奖金为15万元(按获1枚金牌奖金数的50%追加),获3枚金牌时奖金为22.5万元(按获2枚金牌奖金数的50%追加),依次类推;足球项目获1枚金牌,给予运动队15万元奖金奖励,获2枚金牌时奖金为22.5万元(按获1枚金牌奖金数的50%追加),获3枚金牌时奖金为33.75万元(按获2枚金牌奖金数的50%追加),依次类推;运动员的奖金由教练组按照其贡献大小公开分配;主教练根据金牌数,按照单项标准奖励,助理教练按照主教练奖金的50%进行奖励。双打项目奖牌奖金按照单项奖牌的1.5倍计算。小团体项目奖牌奖金按照单项奖牌的2倍计算。

第六条 对有关单位、人员的荣誉奖励。

(一)对获得奥运会前八名、世界锦标赛(含世界杯、青奥会、亚运会)铜牌及以上、全运会银牌及以上的输送教练员,获得省运会单项1枚、集体项目2枚及以上金牌的市级教练员(主教练),获得省运会单项2枚、集体项目3枚及以上金牌的输送教练员,分别给予记功。对获得全运会铜牌的输送教练员,获得省运会单项1枚、集体项目2枚及以上金牌的输送教练员,分别给予嘉奖。

(二)临沂运动员获得奥运会金牌,世界锦标赛、世界杯、青奥会、亚运会、全运会金牌2枚及以上,市政府给临沂市体育局记集体二等功奖励。

(三)完成市委、市政府规定的省运会参赛目标任务,市政府给临沂市体育局记集体二等功奖励。

(四)对在省运会上为我市贡献金牌前三名的县区政府和贡献突出的有关参赛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金牌前三名县区政府记集体二等功奖励。

第七条 对运动员、教练员的其它奖励。

(一)在我市任教且未在编的临时教练员,其输送的运动员获得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青奥会、亚运会、全运会1枚及以上金牌或获得省运会2枚及以上金牌的,除享受上述奖励外,可按规定享受我市引进高层次高水平人才的相关待遇。

(二)获得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青奥会、亚运会、全运会1枚及以上金牌或获得省运会2枚及以上金牌的运动员,除享受上述奖励外,可按规定享受我市引进高层次高水平人才的相关待遇。

(三)鼓励社会企业对获得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青奥会、亚运会、全运会金牌的运动员进行适当物质奖励,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对输送优秀运动员的教练员的奖励。

经市、县(区)训练培养的运动员,每输送到省专业队1名转正运动员(以省体育部门或省人社部门正式文件为准),奖励输送教练员2万元。

第九条 奖励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体育部门据实造册,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 临沂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 临政办发〔2018〕26号同时废止。

(2022年4月26日印发)



文字解读:《临沂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为规范体育比赛奖励,鼓励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争创佳绩,推动我市竞技体育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体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联合起草了《临沂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为便于各区县、各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熟悉了解《临沂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原《临沂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 临政办发〔2018〕26号)印发实施以来,对我市竞技体育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在2018年第24届省运会上,我市取得金牌20枚,位列奖牌榜第10位,圆满完成了市委、市政府“金牌超上届、位次要前移”的参赛目标。2021年我市运动员参加第十四届全运会,获金牌2枚、银牌3枚、铜牌2枚,成绩有了明显提高。但是,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奖励办法》中一些条款与现实情况和有关政策不相适应,需要制定出台新的《临沂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推动全市体育事业提质增效、走在前列,实现更好、更快、更高、更强发展。

二、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市体育局认真学习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体育条例》和《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体人字〔1996〕314号)等文件精神,参考了淄博、枣庄、日照等市的经验做法和体育竞赛奖励标准,结合原《临沂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和我市实际,并广泛征求各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经多次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临沂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共十条,对我市参加省级以上重大竞技体育比赛的奖励进行了规范,对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及其它奖励作出了明确规定。

1、奖励对象

主要是对在临沂市注册,代表临沂市参加省级比赛以及代表国家、省参加国际及全国体育比赛的运动员及培养和输送的教练员予以奖励。

2、奖励标准

(1)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标准。对运动员参加比赛取得优异成绩奖励分为8个等级进行奖励,并对其输送教练员、市级教练员等进行奖励。

(2)荣誉奖励。主要是对取得竞技体育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单位进行荣誉奖励。

(3)其它奖励。主要是对取得竞技体育优异成绩作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奖励。

由于山东省第25届运动会2022年在日照市举办,我市将承办2026年第26届省运会,为便于本届省运会参赛奖励的实施和下届省运会表彰奖励,该文件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原《临沂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 临政办发〔2018〕26号)同时废止。


来源:临沂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2-04-26 有效范围: 山东 临沂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