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征建筑用砂等矿产资源资源税和调整粘土等矿产资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5〕190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12月1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 桂政发〔2017〕62号)规定,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8-26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建筑用砂等矿产资源资源税和调整粘土等矿产资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
》)(
桂政发〔2005〕36号
)已经颁发。为使《
通知
》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希各市、县地方税务机关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新税目的开征,做到深入宣传,促使纳税人自觉纳税和地税机关加强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原有税目税额的调整,做好时间的衔接和税额调整的到位,以保证《
通知
》得到全面及时的落实。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