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威政发〔2009〕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威政发〔2017〕2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国办发〔2009〕3号)和省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
鲁政发〔2009〕28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高校毕业生就业事关国家后备人才成长,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牵动着千家万户。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迫切需要,也是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迫切需要。2009年,我市各类高校毕业生约3万多人需要就业。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等因素影响,我国宏观就业形势非常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艰巨。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真正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就业机制,拓宽就业渠道,改善就业结构,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强化就业指导与服务,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实施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和服务体系,营造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良好环境,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相对稳定,到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人数明显增长。同时,使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得到较为完善的就业服务和基本的社会保障,不断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
三、探索建立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
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市社区服务。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和省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加大面向基层就业的项目实施力度,扩大项目范围。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启动“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等基层就业项目。启动“大学生乡村医生计划”、“大学生农技推广员计划”和“大学生农村工作助理员计划”等“三支一扶”新项目,总体支扶规模每年200人左右。同时,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按照省统一部署,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全科医师培训计划”和“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要做好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
要加强组织协调,做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和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四、鼓励各类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新增就业岗位主要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应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新增就业岗位主要用于接纳高校毕业生。
鼓励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为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落户、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权益保障等提供方便。对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其就业单位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可将户口落到当地人才服务机构。凡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要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就业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当年吸纳高校毕业生达到新增就业岗位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财政资金将给予优先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充分发挥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农业科研推广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或推广,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政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它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连续计算。
五、实施创业带动就业战略,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进一步研究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创造宽松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和投资环境,完善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调动各方面力量,建立起集创业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创业奖励、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等在内的一体化创业扶持体系,以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为契机,推动我市知识经济的发展。
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筹措和扶持激励机制。2009年,市政府设立1000万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资金,其中500万元作为“威海市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基金”,专门用于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等,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支持力度。成立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评审专家组,负责立项审理、实施过程监理、项目验收以及资金使用效果的综合评价等工作。各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的扶持资金,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要创新培训模式,全面实施创业培训项目,积极开展创业实训活动。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体系和孵化体系。建设好威海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各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也要抓紧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各类科技孵化器、科技园区和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要将自主创业的大学生纳入服务范畴,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各高校要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积极创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同时可通过适当放宽毕业年限等办法鼓励在读大学生自主创业。外地高校毕业生到威海自主创业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对带有自主创新项目或产品,符合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规定的,予以优先扶持,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放宽市场准入,落实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不受出资限制,出资1元即可申报登记。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放宽企业出资管理,放宽经营场所权属证明、营业执照期限限制。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实行个体经营试营业制度。
六、健全服务体系,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力度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高校毕业生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需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类面向高校毕业生的招聘活动,实行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免费入场,财政部门给予补助。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加强就业信息化建设。加快实现区域间、学校间和校企间招聘求职信息共享。政府部门、人才中介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类招聘会的岗位需求信息和各项就业政策,都要通过威海人事编制网、威海毕业生就业网、威海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等政府就业服务网站及时汇总,并对外发布。各级人事、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和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各高校要统一就业信息数据标准,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提高就业信息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市场信息分析发布制度,积极构建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监测和就业预警系统,搭建便捷顺畅的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平台。
七、认真组织开展培训和见习,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进一步完善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毕业生。根据我市产业结构特点,以服务优势产业、重点企业和大项目为中心,选择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年底前全市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达到50家以上。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每年组织10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见习,见习期为6个月。见习期间按照当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见习单位、毕业生户籍所在地财政和市财政分别按50%、25%和25%的比例负担。
各高校要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培训模式,确保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训等教学实践活动。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资格证书。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校方要给予积极配合。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认真贯彻落实我市关于鼓励和支持服务外包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针对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需要,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的培训力度,引进先进适用的培训模式,建立1家市级仿真型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培育5家市级重点培训机构,各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培训机构,形成符合服务外包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体系,力争5年内新增3000名高校毕业生就业。
八、重点帮扶,强化对特困家庭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做好特困家庭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威政办发〔2008〕50号)精神,加大对特困家庭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力度,通过专项培训、重点指导、优先推荐,实施“一对一”的就业服务等,帮助他们解决经济上、心理上和求职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对离校时未就业的特困家庭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实施重点帮助,向持有就业服务卡的特困生提供不少于2次的推荐机会。
要大力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解决特困生就业。国有企业要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门用于招聘特困生。接收应届毕业生10人以上但未接收特困生的,由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实行首次就业安置,力争使所有返回生源地未就业的特困生毕业当年全部实现就业。企业吸纳特困生就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自主创业的特困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费减免政策。
九、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重要位置上,切实抓紧抓好。要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能,定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根据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加大投入,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进一步加强组织机构建设,配强配齐专门人员从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高校要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人员配备和条件保障。
建立目标责任制。完善落实目标责任制度,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组织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责任机制,政府主要领导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力做好回生源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市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政策落实方案,逐项明确到部门、单位。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认真落实国家、省和我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努力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优质服务。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格局。
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广泛宣传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大力表彰在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动员全社会关心、帮助高校毕业生创业和就业。要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提高自主创业的信心和能力,立足现有条件尽快实现就业。
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月报制度,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和各高校要及时将本地、本校毕业生基本情况、用人需求情况、签约情况、招聘情况、面临的主要问题、就业情况预测和分析等报送市人事局。市政府将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和回生源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列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