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威海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住建通字〔2019〕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1-10-29)规定,决定保留。有效期至2026.08.30
各区市住建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居住困难,增强住房困难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联合制定《威海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24日
威海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 (
建保〔2016〕281号)《
山东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 (
鲁建住字〔2019〕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解决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
二、基本原则
(一)梯度保障。各区市要根据保障对象住房需求和支付能力,在符合条件特困人员家庭优先保障的基础上,对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面保障,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实施分层级差别化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二)稳步推进。各区市要因城施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财政承受能力、房地产市场状况、住房保障对象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规模和发放对象,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应保尽保。各区市要改革完善住房保障申报、受理、审核机制,提升保障能力和水平,逐步实现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三、规范租赁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
(一)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各区市要完善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要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范围,以家庭为单位实施保障,逐步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1.特困人员家庭指: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当地城市特困供养待遇,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转让过自有住房的家庭。
2.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指:享受当地城市低保待遇,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转让过自有住房的家庭。
3.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转让过自有住房的家庭。
4.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符合当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转让过自有住房的家庭。
5.新就业无房职工指:持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一定年限内在当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存社会保险、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未享受租住人才公寓或其他促进人才引进的购房租房补助、安家补贴等保障性人才政策、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转让过自有住房的职工。
6.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指:在本地稳定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存社会保险、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转让过自有住房的人员。
(二)合理确定补贴面积。各区市要结合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数量和当地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原则上1人的保障家庭按30平方米、2人的保障家庭按45平方米、3人及以上的保障家庭按60平方米发放补贴,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三)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各区市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保障对象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因素,合理测算并分档确定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原则上住房租赁补贴占市场平均租金的比例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比例应基本保持一致。要建立补贴标准随市场平均租金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的机制,原则上调整周期不超过三年。
(四)强化补贴保障期限。新就业无房职工累计保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条件,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其他保障对象不设定累计保障期限。
四、规范管理
(一)规范申报流程。各区市要结合“放管服”“一次办好”要求,深化便民服务改革举措,进驻当地政务服务大厅(中心),推行“一窗受理”,规范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充分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逐步实现常态化申报和根据住建部公租房信息系统平台实行网上申报,做到线上线下业务协同、一体化服务。已经运行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的,租赁合同应通过平台申报并办理网签备案。
城镇特困、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立申请人信息档案,并将其申请材料提交各区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各区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申请人登记为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登记证》并向社会公开。
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时,可由申请人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办理申请手续,向注册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申报,并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应对申请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二)健全审核机制。各区市要不断完善住房租赁补贴审核机制,加强资格审核和定期复核,及时公示审核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依托大数据、政务云平台,加强与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审核时效。
(三)规范补贴发放程序。各区市要完善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程序,及时与保障对象签订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停发事项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住房租赁补贴协议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房屋租赁期限。要加强对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监管,按月或季足额发放,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年度补贴发放工作。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程序由各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
(四)完善退出机制。各区市相关部门应健全住房租赁补贴档案,定期复核变动状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要及时终止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退出保障范围。对骗取、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要取消保障资格,依法依规追回住房租赁补贴。
(五)加强信息公开。各区市要健全住房租赁补贴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住房租赁补贴政策、年度工作目标、发放对象、申报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开、公正。
(六)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各区市要加快信用体系在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运用,建立健全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机制,完善失信、违规行为认定标准和程序。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计入个人诚信记录,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同时将相关信息推送到信用中国(山东)等诚信体系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五、组织领导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有关工作,是优化住房保障方式,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重要举措;也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必然要求。各区市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推进本地住房租赁补贴工作。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区市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授权审核制度。各区市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申报情况的受理、调查、核实、公示工作。各区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审核工作、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组织协调及资金发放工作。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准确设定住房租赁补贴年度工作目标,认真做好住房租赁补贴的监督指导工作,切实提高精准性和实效性。各区市财政部门要按规定从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各区市民政部门要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审核工作。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社会保险和就业登记审核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配合做好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审核工作。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区市要加大住房租赁补贴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政府网站、电视、广播、报纸、微博、微信等广泛宣传住房租赁补贴政策和申报流程,使全社会特别是住房困难家庭更多地知晓住房保障政策。
(四)做好绩效评价。各区市要以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检验工作的第一标准,加强对住房租赁补贴的绩效评价,完善体制机制,细化量化指标体系,及时公布绩效评价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级部门将加大对各区市的指导监督力度,每年对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实施综合评价,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以点带面,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对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推衍塞责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严肃处理。
各区市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细则,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