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互联网+文化产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6〕1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决定(继续有效部分)》 ( 潍政发〔2018〕14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3.08.29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5号)规定,继续有效,不再设定有效期,施行过程中需要修改或废止的,由实施部门按程序自行处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潍坊市“互联网+文化产业”实施方案》已经2016年8月18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8日
潍坊市“互联网+文化产业”实施方案
“互联网+文化产业”,主要是指运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推动文化产业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模式变革,提升文化创新力和发展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文化产业发展新形态。为积极顺应“互联网+文化产业”融合发展新形势,抢抓文化产业转型发展新机遇,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关于“互联网+”的工作部署,顺应“互联网+”时代大融合、大变革趋势,充分发挥我市互联网的规模优势和应用优势,以“政策引领、创新驱动、协同推进、开放共享”为着力点,促进文化产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推动文化产业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提升文化产业发展水平,为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市发挥重要作用。
--坚持政策引领。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规划引导,完善配套政策,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激发企业发展活力和创造力。
--坚持创新驱动。充分发挥互联网对文化产业创新升级的平台作用,以文化与互联网融合创新为突破口,促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开发新工具、发展新模式、构筑新动能,推动文化产业生产方式和发展模式变革。
--坚持协同推进。积极运用互联网最新技术和创新成果,将互联网作为文化产业发展的关键性要素和重要平台,改造提升传统业态,催生培育新型业态,推动产业、网络、技术、应用的深度融合和良性互动。
--坚持开放共享。以开放的态度、共享的精神,最大限度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文化产业与科技、旅游、金融、制造、电子商务、国际贸易融合发展,拓展文化产业经营领域和商业模式,推动跨领域、跨行业协同创新发展。
二、任务目标
到2018年,“互联网+文化产业”业态突出,互联网新技术、新成果与文化产业深度融合发展,互联网成为文化产业业态创新和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动力,文化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国内有影响力的“互联网+”重点文化企业、文化产业项目和园区,以“互联网+”为主要形式的文化信息传输服务业占文化产业增加值的30%以上。
(一)产业载体发展水平提升。实施重点带动战略,在全市范围内,积极培育扶持100个重点互联网文化产业项目、50家重点互联网文化企业和30家重点互联网文化产业园区。产业载体整体发展水平位居全省前列,力争更多“互联网+”文化企业、文化产业项目和园区进入全省重点行列。
(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速。互联网全面提升和改造文化产业各领域,智能制造、众创众设、云服务等新型生产方式和产业形态加快发展。新兴媒体、数字出版、网络视听、文化电商等新业态、新产品、新服务快速成长,新型业态增幅高于整个文化产业增幅,成为文化产业增长的主要动力和支撑。
(三)产业发展环境优化。营造良好的“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环境,减轻互联网文化企业思想观念的束缚,保持良性发展。充分利用和发挥好中央、省关于互联网与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结合潍坊实际,提供宽松的政策导向、通畅的进出口流通渠道、便捷的融资服务、非垄断充分竞争的市场格局、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充足的人才储备等。
(四)产业创新意识增强。文化原创能力和研发能力显著增强,文化企业装备水平和科技含量显著提高,数字化研发工具普及率达68%,文化生产、传播、消费方式创新发展,以产学研相结合的文化创新体系初步形成。
三、推进措施
(一)培育扶持产业载体
1.龙头企业培育。扶持引导互联网文化企业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撑点。立足我市现有文化产业基础和优势,着重在书画艺术品、民间工艺品、造纸(新闻纸)、印刷、广告创意设计、动漫影视、虚拟现实(VR)和智能穿戴等发展较好的领域,优先扶持适应“互联网+文化产业”融合发展趋势、具有产业链整合和辐射带动作用的骨干文化企业。支持龙头企业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发展,促进产业合理分工和资源优化配置。建立全市重点“互联网+”文化企业名录,根据企业经营业绩和社会效益,对入选企业实行动态化管理,并优先推荐参加“山东省文化企业30强”和省、市重点文化企业评选,对进入“中国文化企业30强”范围的优秀企业予以适当奖励,并配套提供对外宣传推介服务。市级文化产业领域的专项资金、金融创新引导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培育条件的“互联网+”文化企业,支持“互联网+”领域国有骨干文化企业实行混合所有制、特殊股权结构、股权激励改革试点,支持“互联网+”文化企业开展出口品牌创建、并购、收购、入股和海外拓展等业务,鼓励处于初创期、发展前景好的“互联网+”文化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
2.重点项目带动。围绕文化创意(及其衍生品)、新兴媒体、数字出版、网络视听、文化电商、文化贸易等重点业态,着力推进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虚拟现实(VR)、智能音响和智能穿戴等信息技术在文化产业领域的融合创新,加大引导力度,调动社会力量,加快建设一批在重点领域突破创新、形成新的商业模式、具有产业拉动作用和示范效应的重点项目。建设全市“互联网+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数据库,完善重点项目征集、推介、培育、跟踪评估与动态管理机制。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互联网+文化产业”重点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和潍坊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对经评估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可连续给予扶持。充分发挥潍坊文化产业基金的杠杆引导作用,优先投资发展前景好的“互联网+文化产业”项目。“互联网+文化产业”项目优先评选潍坊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每年不低于评选认定总数的30%。
3.重点园区集聚。打造好潍坊文化创意产业园、潍坊广告创意产业园、潍坊软件园、潍坊国际创意港、中国(潍坊)虚拟现实产业创新园等30个“互联网+文化产业”重点园区,将重点园区和新建创新园纳入市级现代产业基金支持范围。发挥好园区在文化资源、资本、技术、项目、人才等方面的集聚辐射作用,带动引领更多的文化企业投身或参与“互联网+”业务,推动“互联网+”文化企业集中布局、文化产业集群式发展。
(二)搭建公共服务平台
1.技术平台。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共建共享,通过与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合作、整合现有平台资源、鼓励企业兴建等方式,建设一批文化产业大数据平台、公共服务云平台、垂直细分领域专有云平台,推动已有文化公共平台进行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提升,充分发挥公共技术平台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建设“潍V”公共服务平台、山东云计算版权交易服务平台和《新华名家》移动全媒体书画推介平台等,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依托我市虚拟现实产业基础,打造中国虚拟现实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尽快形成全产业链产品和服务供应体系。建设新媒体集成播控平台和多媒体综合服务平台,完善IPTV等新媒体平台的运营与管理。依托广电网络,探索建设综合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全业务云媒体平台和新媒体业务分发平台。把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纳入重点项目扶持范围,在平台科研经费、设备引进、金融担保、知识产权保护和人才引进培育等方面享受我市支持创新创业的有关财税政策。
2.创业创新孵化平台。充分发挥互联网的创新驱动作用,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充分利用互联网,开展以文化需求为导向的文化创业创新。大力发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开放式创新等,推动各类文化要素资源集聚、开放和共享。推动产学研用合作,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文化创新创业体系。注重将虚拟现实、智能穿戴、智能机器人等新兴技术与书画艺术品交易、民间工艺品、民俗旅游、动漫影视、广告印刷等传统产业相结合,积极引进国内外高端创意设计公司、人才及团队,打造独具特色的网络创意设计小镇。积极参与省“金种子”计划,在全市范围内,培育建立5个以上省重点文化产业孵化器,优先吸纳“互联网+”文化企业、创业创意团队入孵。启动实施“互联网+文化产业”众创空间发展计划,大力发展线上和线下相结合、虚拟和实体相结合的创业创新平台。鼓励有实力的信息技术企业、文化企业向创业创新主体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建立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推动跨领域的技术成果转移和协同创新。
3.金融服务平台。创新投融资模式,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互联网+文化产业”领域,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机制;支持文化企业依法合规运用互联网支付平台、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试点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探索新兴融资方式;大力培育融资担保机构和知识产权专利评估机构,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保险单融资增信等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文化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探索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与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合作,设立文化企业贷款融资担保平台,重点用于“互联网+文化产业”领域贷款保险、贴息扶持,重点支持“互联网+”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积极推荐我市有发展潜力的“互联网+”文化企业争取省“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支持。
4.文化贸易平台。创新“互联网+产业集群”的营销模式,支持山东中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潍坊科苑电子有限公司、潍坊天成飞鸢风筝有限公司等重点文化出口服务企业与境外电子商务企业、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等产业集群对接,利用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提升国际市场开拓能力,打造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依托虚拟现实技术和内容体系,打造以VR教育、VR艺术展馆等为代表的潍坊虚拟现实互联网贸易平台。加快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信息平台以及海外营销渠道建设,鼓励文化企业运用跨境电子商务完善境外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拓展境外营销渠道。支持市内文化企业与境外企业开展战略合作,在境外设立研发设计中心、海外营销渠道,完善物流仓储、客户服务体系,开展跨境、跨区业务。
(三)推动媒体融合发展。加快推进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改造提升内容生产、发行、传播方式,促进报网融合、台网融合,加快发展新闻网站、移动客户端、手机网站、手机报等新应用新业态,提高媒体“互联网+”产业模式创新能力,实现各种媒介资源、生产要素的有效整合,培育现代传媒产业体系。加大市内各主要新闻网站及其他新媒体资源整合力度,以资本为纽带进行联合、重组,推动潍坊报业集团、潍坊广播影视集团实现跨区域、跨媒体、跨行业发展,打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的大型骨干文化传媒集团。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重点“互联网+”文化传媒企业上市。积极发展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IPTV等视听新媒体业务,抢占视听新媒体领域制高点。将虚拟现实、虚拟/增强现实、智能穿戴、服务机器人等新兴终端载体与文化产业融合,推动潍坊文化创意产业园、潍坊广告创意园、潍坊新媒体广告产业园建设,打造新媒体技术研发、创意孵化、视听产业、影音体验、会展演艺、广告交易等新媒体产业集群。
(四)发展文化电商。积极发展文化电子商务平台,鼓励各地利用互联网开展文化产品(服务)信息发布、在线预订和交易支付。鼓励文化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完善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发展O2O(线上营销、线下成交,线上交易、线下体验)和C2B(个性化定制)等新型电商模式。加快推动建设VR娱乐休闲体验店、VR主题公园等虚拟现实文化体验平台。支持骨干文化企业加强与知名电商、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等合作,积极拓展经营范围,开展多层次、多样化、多领域的展示交易活动;鼓励文化电子商务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建设网上商城,实施品牌化、规模化经营。加强与BAT(百度、阿里巴巴、腾讯)的合作,建设好“中国印象商城--印象潍坊”文化产业电商平台,加快发展一批淘宝村,推动特色文化产品集中网上交易。推动文化贸易企业、个体商户利用第三方设立网店,扶持建设一批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网上零售品牌。在书画艺术品、民间工艺品、广告创意设计、动漫影视等比较优势明显的领域,培育若干自有行业垂直电商平台。组建潍坊市文化产业电子商务联盟,建立集线上展示、体验、估价、销售、认证等功能于一体的区域性交易平台。
(五)引进培养高端人才。坚持“引智”与“引资”并重,把培养和引进人才作为战略工程,创新引人用人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引进或使用高端人才及团队。加强创新型、科技型、复合型人才培养,健全符合“互联网+文化产业”特点的人才使用、流动、分配、激励和保障体系,打造人才聚集高地。探索建立潍坊市“互联网+文化产业”人才库,优先推荐“互联网+文化产业”优秀人才申报“齐鲁文化英才”和“风筝都优秀文化人才”等。对入选国家级、省级领军人才(团队)的,在享受上级有关政策基础上,给予相应经费补助;对入选全市鸢都产业人才领军人才的,给予相应经费补助。对企业新引进的博士、硕士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符合购房券发放范围的,可给予相应购房券补助。支持“互联网+”文化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和版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完善以技术、专利、品牌等知识产权为资本参股的措施,对企业高管和专业技术骨干提供股权、期权政策激励。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共建特色专业、共享研发平台、合作培养“互联网+文化产业”人才。建设市级“互联网+文化产业”人才实训基地,并纳入市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范围。
(六)推进“三网融合”发展。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全面推进“三网融合”的部署要求,加快广播电视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双向化改造,推动广电、电信业务双向进入,大力发展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手机电视、有线电视网宽带服务等融合性业务,加快发展数字出版、互动新媒体、移动多媒体等新兴文化产业,强化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监督,促进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加快地面数字电视覆盖网协调发展和高清交互式电视网络建设,推进移动互联网和物联网建设,加强农村地区网络资源建设及“三网融合”相关业务的推广应用。加快实施“智慧城市”“智慧社区”建设,大力开发贴近政府、民生和行业应用的各类网络信息资源、文化内容产品。加快双向进入业务许可审批,推动广播电视网络宽带接入、增值电信等业务快速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文化体制改革专项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协调“互联网+文化产业”行动相关工作,并抓好督促落实。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政策衔接和信息沟通。成立跨领域、跨行业的“互联网+文化产业”专家咨询团队,为市政府决策提供重要支撑。将“互联网+文化产业”纳入我市“十三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作为文化产业目标考核和全市科学发展观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把“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大政策扶持。积极落实《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5〕4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 (
鲁政发〔2014〕15号)等文件要求,对涉及投资、财税、金融、土地、价格、人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按政策规定幅度的上限执行,确保用足用好。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文化产业”领域重点项目优先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文化企业,经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税收政策。围绕“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需求,适时研究制定新的优惠政策,实施精准扶持。鼓励龙头企业以商招商,引进产业链上下游优质资源,形成文化产业集群。对符合要求的“互联网+”自主招商项目,优先享受我市重点产业招商政策。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完善我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强化“互联网+”文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对创意设计作品及形象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工作,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加快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推动数字取证技术进步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提高对数字版权的保护能力。充分调动全市文化产业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建立企业、社会组织、政府三方协调的知识产权保护新机制。加大侵权整治力度,保障创意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消费市场的正确引导,培育正版消费理念,培养数字出版领域的付费消费习惯。
(四)强化舆论宣传。加强“互联网+文化产业”行动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推动社会各界特别是政府相关部门、文化企事业单位突破传统观念和固有思维,树立新的互联网思维和发展观。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政策宣讲,让广大文化企业及时全面了解各项政策。组织市内主要新闻媒体开展系列报道、专题报道和典型报道,宣传“互联网+文化企业”企业品牌、标杆案例、重点产品和服务,增强全社会对“互联网+文化产业”行动的认知度、参与度,形成全市上下齐抓共管、各方主动参与、积极配合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