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7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威政办发〔2012〕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12-19)规定,决定保留。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重新登记编号,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威海市学校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威政发〔2024〕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大力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近年来,随着住房保障工作的快速推进,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得到缓解,但仍有部分企业职工、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为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企业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 (
鲁政办发〔2011〕7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多渠道筹资、多元化供应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力度,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只用于出租,不得出售。企业较为集中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在企业相对集中的地段,由相关企业出资参与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统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的统一规划、统一供地、统一招标建设、统一管理、统一保障标准和分配准入政策。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所在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政府(管委)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家庭成员均无自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二是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市及各市区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要拿出一部分面向新就业的大学生出租。
二、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93 号)等文件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向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提供贷款支持,优先保障符合信贷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资金需求。在继续做好以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抵押担保发放贷款基础上,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探索创新贷款担保模式,促进扩大信贷资金投入。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建金〔2010〕100号)要求,进一步探索将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 号)要求,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作用,积极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开发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引导更多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央和省下拨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奖补资金要专款专用,及时全额补助到项目,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截留。
三、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对企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大配套费部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税收优惠和信贷支持政策。
(二)对企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除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予以支持外,市县两级财政应积极运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鼓励相关企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试点。
(三)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原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暂不改变用地性质;原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不再缴纳用途差价。企业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结余资金,可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四)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应当首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在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规定,在棚户区改造中,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六)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占用建设预留地,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方能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规划用地红线示意图后,20个工作日内调剂土地指标,以便及时办理土地招拍挂出让手续,保证棚户区改造项目早开工、早回迁。
四、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和标准,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
(一)规范建设审批。企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报所在市区政府(管委)审批,并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项目申报、审批的具体程序、标准和要件,由各市区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执行。
(二)规范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目的,要严格控制套型标准。公共租赁住房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各市区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严格审批,严禁超标准建设。
(三)规范资金管理。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公共租赁住房补助资金,必须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四)规范住房供应。企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所在市区政府(管委)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职工。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所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组织配租,并将配租情况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五)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新设立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改制等情形的,在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后,方可办理各项相关事项;确实无力补缴的,应当明确缴存责任主体。企业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五、落实责任,加强监管,切实搞好保障性住房建设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负责企业职工、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相关准入审批;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抓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的落实,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管、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宅建筑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有关计划和项目立项工作;财税部门要做好税费减免政策的落实及有关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和监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供地政策,做好土地供应工作,监督检查企业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民银行要负责研究制定相关金融信贷支持政策,并督导抓好落实;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优化服务环境,加大监管力度。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税务、电力、人防、消防等部门,要本着便捷、高效、负责的原则,为项目建设提供绿色通道,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要始终坚持质量第一原则,将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质量监管的重中之重,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标准和建筑节能标准,认真落实招投标、图纸审查、工程监理、综合验收等制度,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行设计、施工、监管一体化,确保工程质量、使用安全和节能效果。建立透明化监督体系,推行群众代表、监理单位、建设企业三位一体的联合监督机制,聘请群众代表成立质量监督小组,确保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监管到位。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要一体规划、同步实施。
(三)坚持民主决策。解决企业职工住房问题,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民主决策。企业的公共租赁住房及棚户区改造的建设和分配方案,均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后执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