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3-19
各市地方税务局:
》(国发[1985]19号)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85]财税字第143号)明确:“关于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几年来,各地在对行政区划的划分上理解不一,导致全省各市在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适用税率的确定上不够统一,存在同一地区,甚至同一个县、同一个镇实行不同税率的情况,还有的地区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或级次划分税率。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建税的税率执行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