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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院前急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院前急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11〕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淮府〔2026〕13号规定,继续保留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院前急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淮南市院前急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院前急救事业,规范院前急救秩序,保障医疗急救事业的发展,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伤病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院前急救,是指在医院以外,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所承担的对伤病员进行现场和转送途中的医疗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急救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院前急救工作。财政、电信、公安、交通、药监、民政、电力、消防、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院前急救工作。

第五条  院前急救工作实行统一呼救电话、统一指挥调度、统一管理制度、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急救着装、统一通信配置、统一急救车标识、统一急救药品器械配置、统一急救病历的原则。

第六条  院前急救是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院前急救事业是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纳入政府社会事业发展规划。



第二章  院前急救体系



第七条  按照精简、高效、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的院前急救体系,具体包括:

(一)市120急救指挥中心;

(二)在具有较高的院前急救能力的医疗机构(二级或者相当于二级以上的医院)设置的急救站(以下简称急救站);

(三)其他专业性、群众性医疗急救救护组织。

第八条  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受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指挥、调度医疗机构的急救资源,负责统一指挥、调度日常医疗急救工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救援工作,对“120”急救站进行业务指导、管理检查和监督考核工作。

第九条  医疗机构申请设立急救站的,由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按照急救站的设置标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合格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急救站是市120急救指挥中心院前急救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急、危、重伤病员日常急救工作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第十条  对具有一定急救能力的医疗机构(二级以下医院)可设立“120”急救点,配合院前急救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院前急救工作。



第三章  院前急救职责



第十二条  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统一指挥、调度全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二)设立院前“120”呼救专线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收集、处理和贮存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建立、健全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管理、统计报告等制度,保证其正常运作;

(三)受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下级院前医疗急救站实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四)建立并完善区域内的急救网络,缩短急救服务半径,加快急救反应时间;

(五)为重要会议、重大社会活动及上级部门指派的其他相关任务提供院前医疗急救保障服务;

(六)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急救医学的科研、学术交流;

(七)加强与“110”、“119”、“122”等社会应急救援系统及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建立应急联动协调机制,完善救援绿色通道,共同构建紧急救援保障体系。

第十三条  急救站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市120急救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监管和指导;

(二)按照区域划分,主要负责本区域内院前急救服务工作,并承担本区域内突发性事件的医疗急救任务;

(三)主要负责本区域内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大活动等医疗急救保障服务;

(四)负责收集、处理和贮存本区域内与社会急救医疗有关的急救信息,按规定做好急救信息与资料的登记、汇总、统计和报告工作;

(五)负责对所属急救医疗人员进行急救业务培训和考核,开展急救医学科研和学术交流任务;

(六)协助公安、交通、消防等应急联动机构对所属人员和社会公众开展急救知识普及及宣传和初级急救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和急救站转运的伤病员,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急救医疗服务;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接受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市120急救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



第四章  医疗急救规范



第十五条  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设置“120”医疗急救电话。“120”医疗急救电话为本市唯一医疗急救特服电话号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不得将其他电话号码作为医疗急救电话向社会公布使用。

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挂牌后,医疗机构原已设立的急救电话号码一律取消或者转作他用。

第十六条  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受理医疗急救呼救后,应当根据划片出诊、就近就急、病人自愿、兼顾能力的原则,即时向急救站发出指令,急救站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出车、及时抢救。

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受理的医疗急救呼救信息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未经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用值班救护车执行非急救任务。

第十七条  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按急救医疗规范要求及时实施救护,需要转送接诊医院治疗的,应向伤病员或者其亲属说明情况,并征得伤病员或者其亲属的同意。伤病员不能表达意愿,其亲属又不在事发现场的,由急救人员直接转送就近医院治疗。

第十八条  任何人发现需要急救的伤病员,有义务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向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呼救。医务人员发现急、危、重伤病员,有义务予以急救。

医疗机构对“120”救护车转送的急、危、重伤病员,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收治。

第十九条  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各急救站、各医疗机构必须服从市120急救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实施紧急医疗救援救护,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接到急救求援信息后,应当给予配合、援助。

第二十条  院前急救机构执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技术规范。急救医护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并实行首诊负责制。急救医师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护士应当具备执业护士资格。独立值班的急救医师应当具备三年以上临床经验,护士应当具备两年以上临床经验。急救医生、护士及驾驶员和辅助急救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相关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获得上岗证后方可从事院前急救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用于院前急救的救护车,经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对其规格、性能、使用年限、车载设备和急救药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验收,统一编号并喷饰统一标识后,方可从事院前急救工作。

救护车的使用年限,国产车一般不超过6年,进口车一般不超过8年。超过规定年限的救护车可转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院前急救标识以中国医院协会急救中心管理分会急救标识为基准,外圈是橄榄枝,中间为圆环,圆环中心采用国际急救标志“生命之星”,圆环上方为医疗急救机构名称,下方为中文拼音。

第二十三条  救护车应当有明显的符合行业统一规定标准的医疗急救标志。车身主色为白色,两侧有急救中心及急救站单位全称,前后有“淮南急救”,中间为国际急救统一标志,并有“120”字样。

第二十四条  院前急救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穿着行业统一的急救服装,急救服装有明显的“120”字样和医疗急救标识。院前急救机构除配备日常工作服之外,还应当配备传染病防护隔离服。事故现场医疗急救人员应当戴头盔,上道路和高速公路救护应当穿反光背心或者工作服上装订反光条。

第二十五条  急、危、重伤病员送达医疗机构后,急救医师应当及时与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办理伤病员书面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急救医师应当按病历书写的有关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对每一位患者都应当建立急救病历,记录急救诊疗的全过程和患者去向。

第二十七条  院前急救机构应当建立急救通讯设备管理制度,保持急救通讯畅通。

第二十八条  院前急救机构应当制定院前医疗急救诊疗常规、工作规范、质量监督控制标准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院前急救机构使用的医疗设备、药品、体外诊断试剂和一次性卫生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卫生器材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院前急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社会医疗急救车辆、药械和装备,及时保养、维修和更换,保证性能良好、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调用急救车辆从事与“120”急救医疗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院前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救护车和设备的消毒、隔离,预防和控制疾病传播。

第三十二条  院前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常见类别的大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预案,并组织进行系统、规范的经常性演练。

第三十三条  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医疗救援预案,迅速、有效组织指挥调度急救站、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援工作,并立即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在重大事故急救现场有多家医疗机构急救人员时,应当服从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指令,急救站应当相互协调有序及时抢救伤病员,不得恶意抢夺病人,不得拒绝抢救和救治病人,不得拒绝和延误病人或者其家属的转院治疗要求。

第三十五条  急救站实行24小时接诊,接到急救指令后应当按照医疗急救预案实行“三先三后”(即先出动救援、先入院就诊、先治疗手术,后查病人来源、后补办手续、后交纳费用)。

医疗机构对求救的急、危、重伤病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抢救和收治。

第三十六条  市大型庆典和重大体育、文化娱乐等群体性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医疗急救预案,并提前将活动地点、时间和参加人数等告知市“120”急救指挥中心。

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应当按照举办单位申请,组织急救人员和急救车辆到现场做好急救医疗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对需要急救的传染病、精神病或者职业病等病人,有急诊综合救治能力的专科医院应当无条件先行接收。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建社会医疗急救专家队伍和社会医疗急救队伍,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实施紧急医疗急救。

第三十九条  急救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公示。



第五章  医疗急救保障



第四十条  院前急救工作经费由财政专项拨款、医疗机构出资和社会捐助等形式筹措。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对社会急救医疗事业进行社会捐助和捐赠。

第四十一条  建立院前急救联动保障机制,通过“110”、“119”、“122”求助报警,需要急救医疗的,指挥中心应当即时连通市120急救指挥中心,由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负责指挥调度急救。

对流浪、乞讨、无主等特殊病人的救治,由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按有关规定调度。急救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和推诿,诊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支付。

电信、供电等有关单位应当保证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和急救站的通信、供电安全畅通;对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应当优先通行,并免收过路、过桥和过渡费。

第四十二条  鼓励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所(室)为60岁以上有病史的老年人制定随身携带的载明本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和病史的信息卡,有利于老年人急、危、病时的救治。

第四十三条  鼓励具备急救资质的医护人员主动参与医疗急救。

对专职从事院前急救工作的人员,在晋职、评优、评先和享受福利待遇等方面,同等条件下应当给予优先照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非法从事院前急救诊疗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急救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理;并可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度的;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派出救护车辆和救护人员的;

(三)不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救护车出车费用的;

(四)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拒绝或者推诿接收急、危、重病人的;

(五)违背病人或者其家属意愿,强行转运伤病员的;

(六)未经统一调度,擅自动用值班急救车辆,更改救护车辆统一标识的;

(七)私设急救电话号码的;

(八)多次被投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配备的急救人员、急救车辆和急救设备、药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十)未按规定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上报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院前急救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并可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从事医疗急救工作的;

(二)对急、危、重病人不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延误抢救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救治的;

(四)不服从市120急救指挥中心统一调度的。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设置的急救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被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后,再次出现类似情况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该急救站暂停院前急救业务,待整改措施落实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院前急救业务。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设置的急救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产生医患纠纷的,由医疗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市120急救指挥中心予以配合。急救站发生医疗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

(一)阻碍急救人员现场救治,影响正常医疗急救工作秩序的;

(二)侮辱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殴打急救人员的;

(三)故意损毁急救车辆、医疗设备、通讯设备的;

(四)阻碍执行社会急救任务的医疗救护车辆通行的;

(五)非急救医疗人员冒充急救医疗人员招摇撞骗的;

(六)恶意拨打“120”呼救电话、谎报急救险情的。

第五十条  其他车辆冒用救护车辆统一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120急救指挥中心和急救站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凤台县院前急救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淮南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1-04-13 有效范围: 安徽 淮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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