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全文废止】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9-08-30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新版本,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删去第四条第二项中的“储蓄存款利息”。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