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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5〕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9月28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兰政发〔2018〕45号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暂行确定为1年,试行确定为2年,其余确定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已经2014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7日

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 ( 建保〔2013〕178号)和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甘建保〔2014〕162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进一步提高已建设、收购的廉租住房使用效率,理顺住房保障体制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严格按照国家、省上要求,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出发,按照规范有序、新旧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从2015年开始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统一规划建设、统一准入分配、统一运营管理。


二、主要内容


(一)统筹建设


1.节点:从2015年起,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合并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新建项目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性质上报建设计划、履行审批程序、组织规划建设、安排补助资金、享受支持政策。对2014年以前已经列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建成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


2.资金: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市、县区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均整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4年以前在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建房资金市、县区分担比例按“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执行。租赁补贴资金并轨后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任务,统筹安排本级资金,统一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优先安排租赁补贴资金。


3.套型面积: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为引进人才建设的公共租赁房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为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超过60平方米的套型建设比例不超过项目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30%。


(二)统筹分配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统一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两年以上大学生、在城镇稳定就业3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各类引进人才等住房困难群体供应。申请时间为每年的8月1日至9月30日。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群体可在申请时间段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可在申请时间段,由所在工作单位集体向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引进人才须经由市、县区人社部门审核确认资格后,向县区或市房产局提出申请。


2.审核: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群体的申请,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其收入和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符合资格的由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县区民政部门复审;最后由市房产局和市民政局审核确认资格。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住房和收入情况进行初审,符合资格的由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审,最后由市房产局审核后确认资格;引进人才须由其所在单位对人才收入和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由市、县区人社部门和人才管理部门确认资格后,按所在单位行政隶属关系,报县区或市房产局审核后确认资格。


3.公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员资格须经两级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投诉。一是在申请家庭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或工作单位进行公示;二是由市房产局在全市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均为15天。由市、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和相关单位对有异议的申请人进行调查落实,经查证落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保障资格。


4.分配:已建成的廉租住房和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各县区要首先保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住房需要。市上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家庭收入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市房产局要和各县区政府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加强街道社区的窗口建设,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便民服务水平。申请人要对其提供的住房、收入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变动应主动向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变动情况。市、县区住房保障部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的基础上,采取综合评议或分组摇号等方式统一进行配租。


(三)统筹运营


自2015年起我市将结合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定价机制,动态调整租金。


1.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60%确定。租赁价格由市物价局综合同地段、类似的住房市场租金价格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租金减免: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根据承租对象的住房和经济状况等进行分类减免,可分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及政府规定的特殊优抚的保障家庭,实行差别化租金,实施梯度保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80%减免,低收入符合条件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60%减免,政府规定的特殊优抚的保障对象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50%减免,同时符合两个以上减免条件的按最高减免额度执行。减免事项由街道提出意见,区民政和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市民政局和市房产局审批。对租金减免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住房变化动态调整,对于不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责成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如拒不退出则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参照上述措施执行,其减免的租金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3.租赁补贴: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及政府规定的特殊优抚的保障家庭取得保障资格后未进行实物配租前,由政府发给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租赁补贴所需的资金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内统筹安排。


4.动态管理:建立房产、民政、公安、税务、工商各部门间信息联动和数据共享的审查机制,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对象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实行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依法依规确定和调整承租对象享受的租金标准或租赁补贴标准。核查中发现保障家庭住房和收入超出标准的,调整为市场租金直至退出住房或取消租赁补贴。


5.共有产权:已实施共有产权管理的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原有产权性质不变,继续按确定的相应租金标准缴纳政府拥有产权部分的租金。如其收入和住房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要求的,则将房屋退回或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政府拥有产权部分的租金,退回房屋政府返还原购买共有产权的房款。


(四)统筹管理


1.管理职责:各县区统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以前廉租住房)分配入住后,实行属地化管理,即由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委托专业化的企业,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市本级统建的和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含以前廉租住房),由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负责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


2.租金管理: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公有房屋管理中心收取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租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管理、更新改造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后续建设和滚动发展。不足部分,按管理权限市、县区财政给予补助。


3.物业服务:入住业主承担小区的物业服务费用。逐步试行政府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基本物业服务,以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居民正常生活。积极推进政府基本社会公共服务、商业便民利民服务和居民支援互助服务向公共租赁住房社区延伸,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辖区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流程,各街道要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按照并轨运行要求,调整优化相关申请审核程序,确保并轨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信息公开。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政策、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将房源申请、审核、分配、使用及补贴发放等信息全方位、全过程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注重宣传引导。并轨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市房产局和各县区要广泛宣传并轨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引导合理预期,主动解疑释惑,营造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兰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5-01-07 有效范围: 甘肃 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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