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资金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资金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7年04月08日 津人社局发〔2017〕5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资金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废止(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3〕4号规定,全文废止

自2017年1月1日起,有效期5年。

文件正文见附件
日期:2017-04-08 有效范围: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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