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鲁财综〔2021〕6号
沿海各市财政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沿海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 财综〔2018〕15号)要求,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海域使用金征收统一按照《标准》执行。其中,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按本《标准》执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照本《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因海域使用权续期或用海方案调整等需重新报经政府批准的,批准后按《标准》执行。
二、本通知施行前已获批准但尚未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仍执行批复时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其中,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项目的批准时间,以政府批复出让方案的时间为准。
三、经批准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在批准分期缴款时间内,应按照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四、财综〔2018〕15号文件所确定的市(县、区)海域等别,不随行政区划调整而变更。
五、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
附件:《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2月19日
附件
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 财综〔2018〕15号)要求,现将我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明确如下:
一、海域级别
根据海域自然条件和生态价值差异,在全国海域分等基础上,确定山东省海域级别如下:
一等Ⅰ级:青岛市北区、青岛市南区
二等Ⅰ级:青岛城阳区、青岛李沧区
二等Ⅱ级:青岛黄岛区、青岛崂山区
三等Ⅱ级:日照岚山区、日照东港区、胶州市、青岛即墨区、龙口市、烟台芝罘区、烟台蓬莱区(不含原长岛县)、烟台莱山区、荣成市
三等Ⅲ级:烟台福山区、威海环翠区
四等Ⅰ级:招远市、莱州市
四等Ⅱ级:威海文登区、海阳市
四等Ⅲ级:乳山市、烟台牟平区
五等Ⅰ级:东营东营区
五等Ⅱ级:东营河口区、潍坊寒亭区、莱阳市、烟台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原长岛县)
六等Ⅰ级:广饶县、利津县、东营垦利区
六等Ⅱ级:滨州沾化区、无棣县、寿光市、昌邑市
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根据国民经济增长、资源价格变化水平,并考虑海域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海域等别
海域级别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六等征收方式
用海方式Ⅰ级Ⅰ级Ⅱ级Ⅰ级Ⅱ级Ⅲ级Ⅰ级Ⅱ级Ⅲ级Ⅰ级Ⅱ级Ⅲ级Ⅰ级Ⅱ级Ⅲ级
填海造地用海建设填海造地用海工业、交通运输、渔业基础设施等填海300 258 250 201 196 190 148 144 140 106 103 100 64 62 60 一次性征收
城镇建设填海2700 2369 2300 2014 1957 1900 1484 1442 1400 954 927 900 636 618 600
农业填海造地用海130 113 110 95 93 90 80 77 75 64 62 60 48 46 45
构筑物用海非透水构筑物用海250206 200159 155 150106 103 10080 77 7553 52 50
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用海17.300
透水构筑物用海4.630 4.048 3.930 3.4243.327 3.230 2.682 2.606 2.530 1.950 1.895 1.8401.230 1.195 1.160按年度征收
围海用海港池、蓄水用海1.170.958.930.7310.711.690.488.474.460.339.330.320.244.237.230
盐田用海0.320.268.260.2120.206.2000.159.155.150.117.113.110.085.082.080
围海养殖用海由各设区的市制定
围海式游乐场用海4.7604.007 3.890 3.434 3.337 3.240 2.830 2.750 2.670 2.374 2.307 2.240 2.046 1.988 1.930
其他围海用海1.170.958.930.731.711.690.488.474.460.339.330.320.244.237.230
开放式用海开放式养殖用海由各设区的市制定
浴场用海0.6500.546.530.445.433.420.329.319.310.212.206.200.106.103.100
开放式游乐场用海3.260 2.462 2.3901.844 1.792 1.740 1.240 1.205 1.170.784.762.740.456.443.430
专用航道、锚地用海0.3000.237.2300.180.175.1700.138.134.1300.095.093.0900.054.052.050
其他开放式用海0.3000.237.2300.180.175.1700.138.134.1300.095.093.0900.054.052.050
其他用海人工岛式油气开采用海13.000按年度征收
平台式油气开采用海6.500
海底电缆管道用海0.700
海砂等矿产开采用海7.300
取、排水口用海1.050
污水达标排放用海1.400
温、冷排水用海1.050
倾倒用海1.400
种植用海0.050
备注:1.离大陆岸线最近距离2千米以上且最小水深大于5米(理论最低潮面)的离岸式填海,按照征收标准的80%征收;
2.填海造地用海占用大陆自然岸线的,占用自然岸线的该宗填海按照征收标准的120%征收;
3.建设人工鱼礁的透水构筑物用海,按照征收标准的80%征收。
关于《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2-26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鲁财综〔2021〕6号,以下简称《标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 财综〔2018〕15号)规定,沿海省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划分海域级别,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依据自然资源部《海域定级技术指引(试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沿海35个县(市、区)海域进行定级并制定相应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二、制定过程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委托中国海洋大学,制定了《山东省海域定级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相关领域专家、社会公众以及沿海各市财政、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形成了本《标准》。
三、主要内容
包括正文和《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附件)两部分。
(一)正文
主要明确《标准》印发后海域使用金的征收和缴纳以及实施期限。一是文件施行之日起,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按《标准》执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因海域使用权续期或用海方案调整等需重新报经政府批准的,批准后按《标准》执行。二是文件施行前已获批准但尚未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仍执行批复时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其中,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项目的批准时间,以政府批复出让方案的时间为准。三是经批准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在批准分期缴款时间内,应按照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四是财综〔2018〕15号文件所确定的市(县、区)海域等别,不随行政区划调整而变更。
(二)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1.海域级别。按照国家已确定的海域等别,对我省沿海35个县(市、区)海域进行定级,其中,一等海域划分为一个级别,即Ⅰ级,二等海域划分为两个级别,即Ⅰ级和Ⅱ级,三等至六等海域分别划分为三个级别,即Ⅰ级、Ⅱ级和Ⅲ级。
2.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在确定海域级别的基础上,制定了我省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较国家标准上浮0%-8%,平均上浮2.65%。其中,Ⅰ级海域上浮0%-8%,平均上浮4.58%;Ⅱ级海域上浮0%-4%,平均上浮2.46%;Ⅲ级海域执行国家标准。对于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用海,人工岛式油气开采用海,平台式油气开采用海,海底电缆管道用海,海砂等矿产开采用海,取、排水口用海,污水达标排放用海,温、冷排水用海,倾倒用海,种植用海等10类效益区域差异不明显的用海方式,海域使用金执行国家标准。按照管理权限,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由各设区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