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潍坊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政策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潍人社规〔2018〕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人社发〔202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社局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22.02)》 ( 2022年2月21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
现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
鲁人社规〔2018〕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引导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根据我市现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对选择3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6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8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补贴拨付渠道解决。
二、鼓励引导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对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后(不含补缴年限),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1%的年限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按照现行基础养老金拨付渠道解决。
三、原农保基金折算缴费年数,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农保与原农保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0〕632号))和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农保与原农保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2〕608号)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于12月20日前出台文件,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备案,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潍坊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