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商业便民服务设施项目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失效】
京发改规〔2017〕2号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暂行 3 年。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23〕1906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5〕40号)要求,为促进本市生活性服务业规范化、连锁化、便利化、品牌化、特色化发展,我们制定了《关于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商业便民服务设施项目的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7年5月16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