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工匠”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日政办发〔2017〕8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日政发〔2018〕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2021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1-09-28)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2022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2-12-31)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工匠”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工匠”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一、三、五”总体发展思路和《关于加快工业强市建设的意见》《关于推进“人才兴市”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大力弘扬工匠精神,激发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职工,提升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实现“追赶”“摘帽”目标提供技能人才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日照工匠”,是我市企业中爱岗敬业、勤奋学习、追求卓越、技艺超群的优秀技术工人。“日照工匠”评选面向全市各行各业在职职工,重点聚焦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关注在基层、一线岗位直接从事生产、技术、研发等工作的职工群体。全市每年评选“日照工匠”10名。
第三条 “日照工匠”的评选工作由日照市“日照工匠”评选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以下简称“市评选领导小组”)。市评选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质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具体负责“日照工匠”的评选及管理服务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日照工匠”人选的基本条件:
(一)坚定理想信念。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乐于奉献,得到职工群众公认。
(二)践行工匠精神。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勇于创新,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技能和创新能力,善于运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或在企业生产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促进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
(三)掌握高超技能。具备的技能、技艺在本单位、本行业、本领域处于领先水平,拥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齐鲁首席技师、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山东省技术能手,或在省级以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优先推荐。
(四)体现领军作用。善于攻坚克难,运用个人技能、技艺带领团队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积极参加“名师带徒”等活动,善于向职工普及知识、传授技艺、传承精神,帮助带动身边的职工共同成长进步。省级以上“劳模创新工作室”“技师工作站”的带头人和技术负责人优先推荐。
(五)做出突出贡献。技术革新、技术创新取得了重要成果,在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做出卓越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省级以上职工技术创新奖、科技成果奖、国家发明专利等,或在排查和处理重大安全隐患、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中作出较大贡献的优先推荐。
第五条 “日照工匠”评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基层推荐。各推荐单位按照评选通知要求,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上报,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做好资格审查的基础上,将推荐结果在本区县、本系统、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二)复核汇总。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汇总基层推荐上报的情况,并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复核,汇总复核结果上报市评选领导小组。
(三)初步评审。市评选领导小组相关单位抽调业务骨干和部分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确定15—20名提名人选。
(四)网络投票。对确定的提名人选在网络进行公开投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五)研究确定。市评选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评审组评审情况汇报和意见,研究确定“日照工匠”候选人。
(六)社会公示。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选结果在市级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接受全市职工群众的监督。
(七)命名表彰。市政府授予“日照工匠”称号,颁发证书、奖牌,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市政府表彰的“日照工匠”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不重复表彰。
第七条 市总工会优先推荐“日照工匠”参加“齐鲁工匠”“中国工匠”等先模人物的评选。
第八条 市总工会负责“日照工匠”的管理和服务。各有关单位应当会同工会组织做好“日照工匠”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定期组织学习交流和技能培训,落实相关待遇。
第九条 所在单位应当通过建立“工匠工作室”或技术研讨、经验交流、演讲报告等方式,为“日照工匠”更好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引导“日照工匠”开展“名师带徒”活动,发挥育人效应,全面提升职工队伍素质。
第十条 各新闻媒体和工会组织要注重宣传“日照工匠”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工匠精神,进一步提升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引领“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社会风尚。
第十一条 建立考核、考评机制,对“日照工匠”实行动态管理。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考评,每年的考评结果报送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核,并建立业绩考评档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日照工匠”,经核实后,按程序取消“日照工匠”称号。自取消称号之日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骗取称号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开除处分的;
(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不宜保留称号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