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全市引进企业事业单位总部(分支机构)认定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潍政办字〔2014〕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军分区:
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
引进企业事业单位总部(分支机构)质量,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总部(分支机构)在我市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潍办发〔2012〕19号)有关要求,市委、市政府组织有关方面对《潍坊市引进和发展企业总部(分支机构)认定暂行办法》(潍办字〔2012〕68号)、《潍坊市引进和发展社会组织总部(分支机构)认定暂行办法》(潍办字〔2012〕70号)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总部(分支机构)认定标准修订内容
(一)企业分支机构认定标准
申报认定企业分支机构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和标准:
1.符合潍坊市产业发展政策;
2.经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3.市外企业、个人在潍坊设立的研发中心、管理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财务中心等。其中,合资设立的,外方投资比重应在三分之二以上。
4.原有企业新注资(市外资金)1000万元以上且占资比例大于原注资的50%。
5.符合企业总部认定标准的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法人和非法人),其中法人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和标准:
(1)工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
(2)建筑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
(3)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4)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5)批发零售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
(6)住宿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
(7)餐饮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
(8)房地产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其中,以商务楼、功能性板块和区域性设施为主要载体,以开发、出租楼宇引进各种企业,从而引进税源,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予以认定;对主营业务是住宅开发的不予认定。
(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
(10)科学研究开发、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探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11)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12)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13)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14)农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二)申请认定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认定企业总部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证明复印件;
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4]7号)规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27个行业外,其他行业不再提供验资报告,但须提供资金来源有效证明。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总部认定标准中第五条中规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反映从业人员、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资产总额的企业财务或统计报表复印件;
(7)税务部门的税收证明原件;
(8)其他有证明效力的材料复印件。
2.申请认定分支机构的,参照上述证明材料执行。
二、社会组织总部(分支机构)认定标准修订内容
(一)社会组织总部的界定
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是指由公民或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基金会是指利用捐赠财产从事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社会组织总部认定标准
申请认定社会组织总部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或标准之一:
1.在民政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包括行业性、专业性、联合性和学术性四类社会团体。
2.在民政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基金会,包括公募性基金会和非公募性基金会。
3.在民政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等各种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民办教育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养老福利类机构(设置床位不低于60张)、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人员不低于200人/年)等;其他类别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资格标准不低于市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关行业量化标准。
(三)社会组织分支机构的界定和认定标准
社会组织分支机构,是指在民政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在潍坊设立的分会、办事处(工作站)、专业委员会,在民政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总部以外在潍坊设立的有关工作机构(工作站、中心、基地)等可认定为分支机构。
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企业、社会组织等以合作的方式在我市市县两级注册登记的规模较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量化指标参照总部机构认定标准),其中外资投入的开办资金占总投资三分之二以上的,视同其总部的分支机构。
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潍坊域外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独或与我市内的单位、个人合作在我市注册登记规模较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中以合作方式注册登记的,市外出资额应占总投资三分之二以上,其他量化指标参照总部机构认定标准),视为其总部的分支机构。
三、其他事项
(一)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研究认定办法修订的内容,明确标准,找准工作着力点,扎实推动落实,切实提升总部经济发展质量。市直部门、单位引进和落户中心城区的企业事业单位总部(分支机构),经认定后列入考核范围。
(二)其他未修订事项仍按潍办字〔2012〕68号、7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次修订事项分别由市统计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