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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0〕13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0-06-01
税谱®提示:红字部分作废,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7〕186号规定,第一点“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可参照本文的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规定如下:

一、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可参照本文的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01]157号文此条作废)

二、具体的免征标准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