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规定,将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投资概算发生变化,且调整幅度在总概算百分之十以内的,依托单位应提交调整方案,经主管单位审核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或委托主管单位核定。调整幅度超过百分之十的,依托单位应提交概算调整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请第三方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论和具体情况,调整或委托主管单位调整概算;”
2014年11月5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