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修订】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修订】
发改高技〔2014〕25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规定将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投资概算发生变化,且调整幅度在总概算百分之十以内的,依托单位应提交调整方案,经主管单位审核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或委托主管单位核定。调整幅度超过百分之十的,依托单位应提交概算调整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请第三方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论和具体情况,调整或委托主管单位调整概算;”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装备部、总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为落实《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30年)》(国发[2013]8号),加强和完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4年11月5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