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乡村振兴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乡村振兴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9〕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 ( 潍政办字〔2019〕134号规定,现行政策与 潍政办字〔2019〕134号意见不一致的,以 潍政办字〔2019〕134号意见为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潍坊市乡村振兴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乡村振兴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按照《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市级政府出资管理办法》《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激励政策》 ( 潍政办发〔2018〕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潍坊市乡村振兴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乡村振兴产业基金)是指由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出资,按市场化方式与金融机构和境内外社会资本、投资机构合作,投资于全市乡村产业振兴重点领域的基金。

第三条 乡村振兴产业基金按照"先有项目后设基金”的思路设立。引导基金根据需要支持设立母基金或直接出资设立、增资参股子基金(引导基金出资设立的母基金和子基金,以下简称母(子)基金)。

对符合我市投资方向的项目,引导基金可与金融机构和境内外社会资本、投资机构合作,单独设立基金支持发展,视同子基金管理。

第四条 乡村振兴产业基金纳入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决策委员会)负责审议乡村振兴产业基金设立、引导基金增值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母(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

第六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引导基金的运营管理、运作等工作,以出资额为限对母(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负责对母(子)基金进行监管,通过向母(子)基金委派代表、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等方式,确保基金运营符合政策方向。

母(子)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母(子)基金的运营管理、运作等工作。

第七条 已通过政府资金成立的乡村产业振兴领域的基金,统一纳入到乡村振兴产业基金体系。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市级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引导基金筹集工作,根据引导基金出资需求,将市级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并牵头对接各县(市、区)政府落实引导基金出资任务。

第九条 市级主管部门围绕乡村振兴规划,挖掘适宜基金投资的优质项目,建立基金投资项目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项目推介活动;围绕乡村产业振兴牵头领域,筹划设立母(子)基金,实行"分管副市长协调+部门主导+平台运行”管理模式。

第十条 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引导基金出资,向市级主管部门和基金管理机构推荐适合基金投资的乡村振兴重点项目,并建立本县(市、区)基金投资项目库;围绕本县(市、区)乡村振兴发展规划,与有实力的工商资本及其他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合作筹划设立基金,或与市级主管部门一同发起设立基金。

第十一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企业或投资管理机构(含市县国有投融资集团),均可向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拟设立母(子)基金或对现有投资基金增资的申请。

支持市县国有投融资集团配合县(市、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筹划设立母(子)基金。

第三章 投资原则
第十二条 乡村振兴产业基金重点投向是:

(一)培育壮大农业"新六产”、发展农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二)打造田园综合体、农业综合体、乡村旅游综合体(集群片区)、美丽乡村精品片区、特色小镇。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一般按母基金规模的25%比例出资,在此基础上,市县两级国有投融资集团继续跟进投资。

母基金对单支子基金的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

第十四条 母基金可安排不超过50%的比例直接投资项目。对投资进度快,全部投资潍坊市内,对全市新旧动能转换作用明显的母基金,允许突破上述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直接出资设立子基金,对单支子基金出资占比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10%。

第十六条 乡村振兴产业基金投资潍坊市内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的3倍,市县国有投融资集团跟进出资的,投资潍坊市内的资金比例不低于政府性出资,若政府性出资低于引导基金出资的3倍,投资潍坊市内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的3倍。

投资市内资金包括:一是基金直接投资于潍坊市内企业;二是基金投资于市外企业,再由市外企业将基金资金投入到市内子公司的,可置换为市内投资金额;三是为支持市内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对基金投资到市内企业在市外控股子公司的,可按照控股比例折算成市内投资金额。

第十七条 鼓励基金与金融机构和境内外社会资本、投资机构建立全方位联动机制,对基金投资企业给予直接融资或间接融资支持。

第十八条 乡村振兴产业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存续期满如需延长存续期,应在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按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新设和申请增资参股程序
第十九条 市级主管部门、在中国大陆注册的企业或投资机构(含国有投融资集团)(以下简称发起人)申请引导基金出资设立母(子)基金时,应当首先通过公开征集和邀请等方式遴选确定母(子)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资质条件要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母(子)基金程序如下:

(一)编制申请材料。发起人应按要求编写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提交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包括:

1、基本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公司章程复印件,经过审计的最近两个财年的公司财务报表等;

2、基金设立方案:包含基金概况、基金管理机构和管理团队情况、基金资金募集、基金投资、费用测算、基金收益分配与退出、基金合作协议草案、托管协议草案等;

3、申请机构登记表和承诺函;

4、出资人出资承诺函;

5、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发起人为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其单独行文,并附基金管理机构编制的上述材料(有关材料格式见附件1、2、4、5、6-9,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对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

(三)政策性审查。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政策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政策审查委员会)进行政策性审查。政策审查委员会主席根据票决结果,作出政策审查结论。全体委员中超过三分之二(含)通过即为同意(含有条件同意),超过三分之二(含)不通过即为不同意。如审查结果为有条件同意,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政策审查委员会意见,与基金申请机构协商修改母(子)基金设立方案等相关材料;如审查结果为不同意,则申请程序终止。

(四)决策核准。引导基金参投母(子)基金事项经政策性审查通过后,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提交基金决策委员会核准。发起人为市级主管部门或市级投融资集团的,基金组建方案原则上由发起人负责汇报;发起人为其他企业或投资管理机构的,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汇报。

(五)社会公示。对基金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设立母(子)基金有关情况,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发起人为市级主管部门的,市级主管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六)备案签约。经基金决策委员会核准、公示无异议的基金设立方案,基金出资人正式签订章程(协议或合同),并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按照上述程序办理(有关材料格式见附件1、3、4、5、6-9,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

第五章 出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由市、县两级政府按1:1比例出资。乡村振兴产业基金投资市外的,引导基金出资由市与本基金已出资县(市、区)按1:1比例分担。

第二十三条 我市发起设立乡村振兴产业基金申请省出资的,在基金正式协议签订后,市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引导基金下达后,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统一代持省市引导基金出资形成的股权,并与省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签订相互代持股权协议。

第二十四条 乡村振兴产业基金采取认缴制,基金具体投资项目确定后,市财政、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和其他出资人根据协议约定和项目投资进度办理实缴出资。引导基金出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在收到基金管理机构下达的缴款通知书后,及时向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申请拨款;

(二)市县财政在引导基金缴款期限内,将出资额拨付到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专户。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五条 母(子)基金各出资人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收益分配可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先有限合伙人后普通合伙人”的原则进行,也可根据基金实际情况,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母(子)基金应根据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及时分配投资收益。引导基金按照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从母(子)基金中分配、清算所获得的资金,应及时缴入引导基金托管账户,并按规定上缴市级国库和县(市、区)国库。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增值收益经基金决策委员会认定,可部分或全部让渡给其他社会出资人或基金管理机构。

(一)投资或并购市外项目的乡村振兴产业基金,原则上实行同股同权。经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也可将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的门槛收益率以上部分,适当让渡给其他社会出资人或基金管理机构;

(二)符合市内投资要求的乡村振兴产业基金,可让渡全部收益。

(三)在基金存续期内,鼓励基金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在基金注册之日起2年内(含2年)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2年以上、3年内(含3年)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2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设立3年以后,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第二十八条 政府应分享的投资损益按权益法进行核算。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将引导基金全年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向市财政局报告。财政部门按照当期损益情况作增加或减少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处理;财政部门收取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上缴投资收益时,相应增加财政收入。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九条 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的要求审慎经营,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资金募集管理、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市县两级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利用各类投资基金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第三十一条 母(子)基金应由具备资质的银行托管。母(子)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母(子)基金自主选择,母(子)基金企业、基金管理机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子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子基金自主选择确定。

第三十二条 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山东省地方性商业银行;

(二)具有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近3年内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三十三条 母(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四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加强对母(子)基金的监管,及时掌握母(子)基金以及被投资项目的经营情况,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偏离政策投资方向或存在明显套取引导基金倾向等违法违规项目,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三十五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密切跟踪母(子)基金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当基金的运营出现违法违规、违反章程(协议或合同)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要求相应基金管理机构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在与其它出资人签订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时约定,出现《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暂停出资;出现《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重组或清算;出现《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选择退出;出现《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运营基金并清算。

第八章 信息报送

第三十七条 母(子)基金托管银行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送季度引导基金资金托管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母(子)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暂停支付,并随时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和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告。

第三十八条 母(子)基金完成工商注册后,应向市金融办报送基金设立方案,以及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行业自律。

引导基金、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向市金融办和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业务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和合并、分立、控股权变更等其他重大事项。报送内容应当真实、完整。

第三十九条 母(子)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落实月报制度,及时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送统计报表,按季度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基金运行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四十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季度汇总母(子)基金托管情况,报送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并及时报告母(子)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九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对每支母(子)基金进行单独评价,重点评价投资方向、投资进度、投资收益、资金托管和使用情况;定期从整体效能出发,对乡村振兴产业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评价,重点考核基金引导作用、对金融及社会资本的放大效果,对重点产业领域的投资覆盖情况,投资效果、投资效率,保值增值情况,综合考虑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贡献度。

第四十二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合理确定引导基金监管范围和监管层级。在母(子)基金层面,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重点监督管理母(子)基金设立和引导基金出资,确保政策落实,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十三条 引导基金及管理公司须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基金管理机构须落实适度监管要求,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业务监管。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理中出现涉及财政资金、地方金融管理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鲁发〔2017〕15号)有关要求,建立容错机制,实行容错免责,鼓励大胆创新。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1.潍坊市乡村振兴产业基金申请报告

2.潍坊市乡村振兴产业母(子)基金设立方案

3.潍坊市乡村振兴产业基金增资申请方案

4.潍坊市乡村振兴产业基金申请机构登记表

5.申请机构承诺函

6.出资人出资承诺函

7.基金管理团队核心成员简历表

8.基金管理团队主要投资业绩

9.储备项目列表




附件1



潍坊市乡村振兴产业基金























申请机构:(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潍坊市乡村振兴产业母(子)基金设立方案



一、基金情况

(一)基金名称

(二)基金规模

(三)基金组织形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五)基金托管银行意向情况

二、基金管理机构情况

(一)基金管理机构股权结构

(二)基金管理机构组织架构

(三)基金管理团队简历

(四)基金管理团队历史投资业绩

三、基金资金募集情况

(一)基金出资人情况

(二)基金募集计划及当前进度情况

(三)申请引导基金规模及出资比例

(四)其他出资人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

(五)出资人(含管理机构)之间的股权、债权或亲属等关联关系说明

(六)已确认出资的出资人如有特殊诉求(包括基金的投资方向、收益分配等方面),请予以说明。

四、基金投资

(一)基金投资领域

(二)基金投资计划

(三)拟投项目情况

(四)项目储备情况

五、费用

(一)基金承担费用

(二)基金管理机构承担费用

(三)基金管理费计提方法

六、基金收益分配与清算

(一)收益分配机制

(二)基金解散条件

(三)基金清算原则及程序

七、协议草案

(一)基金合伙协议草案

(二)基金资金托管协议草案


附件3



潍坊市乡村振兴产业基金增资申请方案



一、基金情况

(一)基金名称

(二)基金规模

(三)基金组织形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五)基金托管银行情况

二、基金管理机构情况

(一)基金管理机构股权结构

(二)基金管理机构组织架构

(三)基金管理团队简历

(四)基金管理团队历史投资业绩

三、基金资金募集情况

(一)基金出资人情况

(二)基金募集计划及当前进度情况

(三)申请引导基金规模及出资比例

(四)其他出资人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

(五)出资人(含管理机构)之间的股权、债权或亲属等关联关系说明

(六)已确认出资的出资人如有特殊诉求(包括基金的投资方向、收益分配等方面),请予以说明。

四、基金投资

(一)基金投资领域

(二)基金投资计划

(三)拟投项目情况

(四)项目储备情况

五、费用

(一)基金承担费用

(二)基金管理机构承担费用

(三)基金管理费计提方法

六、基金收益分配与清算

(一)收益分配机制

(二)基金解散条件

(三)基金清算原则及程序

七、协议草案

(一)基金合伙协议草案

(二)基金资金托管协议草案



附件5


申请机构承诺函


我公司郑重承诺,此次为申请与潍坊市乡村振兴产业基金合作所提交的全部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如出现与潍坊市乡村振兴产业基金相关政策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发生的行为,本公司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申请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6


出资人出资承诺函


本人/企业兹承诺并确认如下事项:

1. 已认真阅读、充分理解,并且同意申请机构提报的申报材料内容;

2. 对于申请机构发起设立并申请潍坊市乡村振兴产业基金出资的基金,承诺认购该基金        万元人民币,并按照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付到位;

3. 承诺对该基金出资资金来源合法,且拥有完整无瑕疵的产权;

4. 若违反该承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解读《潍坊市乡村振兴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一、出台背景

2018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按照"政府跟着市场走,基金跟着项目走”的思路,政府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合作,规划设立总规模100亿元的乡村振兴产业基金。为加强基金管理,制定乡村振兴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根据《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市级政府出资管理办法》《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激励政策》 ( 潍政办发〔2018〕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政策规定,我们起草了《潍坊市乡村振兴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有关市直部门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并通过市法制办审核,经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10章45条,主要内容体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基金设立。乡村振兴产业基金纳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体系管理,基金设立坚持开放性、灵活性和落地性。开放性,即企业、投资机构以及市县国有投融资集团,均可发起设立基金,市级主管部门、县(市、区)要围绕乡村产业振兴重点领域发起设立基金,并建立基金投资项目库。灵活性,即基金可实行"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三级架构,也可实行"引导基金—子基金”二级架构或直接围绕项目设立基金。落地性,即按照"先有项目后设基金”思路组建基金,避免基金设立后投放进度缓慢。

(二)出资比例。引导基金由市、县按1:1比例承担,母基金、子基金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分别为25%、10%;母基金可安排不超过50%投资项目,对全部投资潍坊市内、投资进度快、对全市新旧动能转换作用明显的基金,可突破50%项目投资比例限制;为吸引社会资本参股,引导基金增值收益经市政府批准,可全部让渡给其他出资人或基金管理机构。

(三)投资领域。乡村振兴产业基金重点用于培育壮大农业"新六产”、发展农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以及打造田园综合体、农业综合体、乡村旅游综合体(集群片区)、美丽乡村精品片区、特色小镇等。

(四)管理机制。基金管理实行政府决策、监管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一是建立决策机制。新设基金按程序进行尽职调查、政策审查后,提交市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公示7天,各出资人再正式签约。二是加强监督评价。基金设立后,政府主要做好监管审计,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等工作。三是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和退出等具体工作由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

(五)退出机制。引导基金一般在基金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基金存续期内,如达到预期目标,引导基金也可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引导基金退出清算后,其出资份额及收益分别缴入市、县两级国库。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