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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9〕1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通知》(潍政发〔2023〕4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5月10日。删去第二条第三项中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潍坊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已经2019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 国办发〔2019〕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 鲁政办发〔2019〕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参保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
(二)统一基金征缴。两项保险统一征缴、基金合并运行,实行市级统筹、统收统支。生育保险基金不再单列账户,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原两项保险缴费基数不一致的,按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新的缴费基数。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1.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缴费基数的10%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
2.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医保个人账户的按缴费基数的10%缴纳;不享受医保个人账户的按缴费基数的6%缴纳。
3.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按缴费基数的9%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7%,个人缴纳2%。公务员医疗补助按缴费基数的2.5%缴纳。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缴费基数的9%缴纳。
(三)保障生育保险待遇。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支付,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女职工,享受正常分娩和流产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其生育保险等待遇按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我市规定的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
职工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津贴产假天数计发。
1.生育津贴产假天数:正常生育的98天;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流产津贴产假天数:怀孕4个月以内(含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
(四)规范待遇享受条件。 用人单位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执行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免责期、欠费期有关规定。
职工生育时,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满1年后,由医疗保险基金补发生育津贴。
(五)完善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方式。生育医疗费用执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生育医疗费用在两险合并实施初期执行限额结算。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逐步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
(六)完善协议管理。统一两项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完善医疗服务协议内容和指标,充分利用协议管理,推进医疗保障智能监控系统建设,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督,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严格按照要求有力有序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各级医保、财政、人社、卫健、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工作指导,抓好工作落实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精心组织实施。根据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差异、基金支付能力、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平稳过渡。要加强工作部署,加快落实,做好基金预算编制、会计科目调整设置、医疗服务协议文本内容修订、信息系统功能完善等方面的工作,确保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运行。
(三)确保制度可持续。要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加强生育保险运行风险管理,将人口生育政策调整、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等对生育保险待遇未来支出的影响,纳入基金运行分析,加强形势研判,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实行费率动态调整,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相关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为推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文件正文见附件




解读《潍坊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潍坊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市直各单位部门高度重视,有序推进相关工作。现就《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及出台目的。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的任务要求,并列入了中央深改重点任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对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参保人员待遇,提升管理综合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决策依据。今年3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要求各地在今年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10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要求各市于2019年12月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三、重要举措

(一)总体思路。《实施方案》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二)主要政策。

一是明确参保范围。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

二是明确统筹层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基金合并运行。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收统支。

三是明确缴费比例。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合并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缴费基数的10%比例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个人账户的按缴费基数的10%比例缴纳;不享受个人账户的按缴费基数的6%比例缴纳;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缴费基数的9%比例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7%,个人缴纳2%,公务员医疗补助按缴费基数的2.5%缴纳;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缴费基数的9%比例缴纳。

四是明确生育保险待遇。明确了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及标准。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女职工,只享受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正常分娩和流产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生育相关待遇按原规定执行。

五是规范享受待遇条件。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执行我市医疗保险免责期政策,欠缴期内的按照医疗保险缴费政策执行。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满1年后,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潍坊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16日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