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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甘人社厅发〔2015〕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甘人社通〔2017〕47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组织人事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积极助推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 甘政发〔2015〕64号)及2015年8月4日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结合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及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部署要求,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积极履行业务职能,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大力推进全民创业行动,完善扶持政策,健全体制机制,着力强化人才支撑、资金支持、税费减免和创业服务,为促进全省非公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主要目标


强化对非公经济领域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支撑引领,建立健全人才合理流动机制,全面落实非公经济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加大非公经济领域人才培养力度。2015年,引导5100名高校毕业生到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市县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服务,从2016年开始,将每年服务人数增加至1万名;每年扶持4000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创业;对1000名非公经济管理人才开展管理创新能力培训。力争到2020年,全省建成100个以上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入孵企业达到3000户以上,入孵率达到80%。


三、重点措施


(一)建立开放有序的人才流动机制。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员到非公企业离岗创业,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单位及主管部门人事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与原单位、服务企业签订三方协议后,可向非公企业流动或离岗创业,协议期限不超过三年。协议期内,原单位保留编制、人事关系、职务级别,工龄连续计算,原岗位任职或聘用时间连续计算,原单位工资停发,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事业单位人员辞职后进入非公企业工作或创业开办企业的,原享受专家津贴、待遇和荣誉称号保持不变。非公企业可采取项目聘用、技术合作等柔性流动方式,引进事业单位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到企业工作。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的职务内成果,可在非公企业进行孵化转化。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非公企业人员可通过参与公开招聘的方式,向事业单位流动。


(二)非公企业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非公企业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及管理人才,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按照《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意见》(甘发[2011]13号)规定,享受创业投资、土地使用、融资担保、税收减免、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其中,带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与甘肃省企业合作实现产业化,或在甘肃省创办、领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经评审符合条件,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转化扶持资金;依托甘肃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科研平台,承担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开展对甘肃省科技创新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攻关活动的,经评审符合条件者,最高给予500万元的研发扶持资金。在兰州新区注册的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经兰州新区管委会认定后,可按照《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兰州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的意见》 ( 甘政发〔2014〕28号规定,在安居、科研、创业、培训、激励、税收等方面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三)适当放宽非公企业职称申报评审条件。非公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合格不作为否决条件。其中,县属及以下单位人员免于外语考试。2014年9月19日之后的外语考试成绩有效期不再限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由3年延长为5年。所学专业与现从事岗位工作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除可破格申报评审外,达到相应资格评审的业绩条件者还可以正常申报评审。正常申报高级职务时,专业工作的总年限比全省统一规定的年限延长3年,申报中级职务延长2年,申报初级职务延长1年。申报高级职称资格人员,业绩条件达不到全省统一要求的,适当放宽条件可评审“企业有效”资格。在县属(不含市、区)乡(镇)和少数民族州、市、县、乡(镇)属以及在矿山、井下、森林、野外等艰苦条件下非公企业工作的人员,中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25年并受聘担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者可申报评审“企业有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加大非公企业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将非公企业的高层次人才纳入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甘肃省优秀专家等人才工程选拔范围;在甘肃省领军人才选拔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对非公企业给予适当倾斜;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将非公企业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计划,每年对非公经济管理人员开展管理创新能力培训。


(五)扶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非公企业就业。从2015年开始到“十三五”期间,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及市县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服务专项计划,服务期限为三年。服务期间,毕业生与用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由企业支付工资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毕业生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省财政给予每人每月一定标准的生活补助。服务期内,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企业所在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代理,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工作人员同等待遇。服务期限计算工龄。服务期满后,鼓励用人企业积极吸纳留用。接收毕业生服务或留用人数达到一定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创业贷款、税费减免等相关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非公企业就业见习。引导非公企业积极参与创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吸引更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非公企业参加就业见习。鼓励非公企业留用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对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


(六)加大非公企业创业贷款扶持力度。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由财政按照贷款基础利率50%给予贴息。支持中小微非公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业务,对高校毕业生通过网络平台实名注册创业,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简化非公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审批手续,经企业申请,担保机构审核,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七)协调落实非公企业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各类非公企业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的失业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持《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每户每年9600元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个人所得税。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八)加快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建设。积极培育推广一批在全省有示范弓l领作用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在兰州、天水等有条件的地区,借鉴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对众创空间的办公用房、公共软件、宽带网络等费用可从创业扶持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九)加强非公企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以岗位技能提升为重点,加强非公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畅通非公企业技能人才职业资格上升通道,不断推进技能人才评价鉴定工作。根据企业培训进度及有关需求,及时配合跟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上门服务。鼓励支持非公企业举办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将非公企业职业技能竞赛纳入全省职业技能竞赛统一管理,对在竞赛中涌现出的优秀人才,按有关规定晋升职业资格、技术等级或优先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十)精准开展非公经济领域就业创业统计监测。加强非公领域就业创业统计监测,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统计制度,健全非公企业及个体工商卢吸纳带动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创业担保贷款发放等有关统计项目,切实增强就业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和针对性;加强与发改、统计、商务等部门的协作,对重大项目、重点行业(产业),特别是电子商务等新兴服务行业吸纳带动就业情况进行定期统计监测,及时分析研判就业创业形势。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工作调度。认真履行全民创业协调推进领导小


组办公室职能,积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报请省政府每年适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加强工作调度,组织各成员单位认真落实工作报告制度,按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推进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开拓创新,建立健全成员单位的协作机制,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凝聚合力,齐抓共管。


(二)强化督查考核。加强对各地、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相关政策的督促检查,定期组织人员深入非公企业调研,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落实政策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严格执行《领导小组工作考核办法》,对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量化考核,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确保政策落实不走样、不截留、不打折。


(三)加强宣传引导。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簧国家和省上关于促进全民创业和非公经济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认真总结经验,坚持典型引领,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全民创业和非公经济发展。深入推进“创业甘肃"系列活动,积极组织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营造鼓励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8月11日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日期:2015-08-11 有效范围: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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