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财政局中共滨州市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财农〔2020〕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滨州市财政局2020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 滨财法〔2021〕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继续执行《滨州市市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公告》 ( 滨财法〔2022〕10号)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4年5月30日
税谱®提示:根据《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3年2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2023年新出台《 滨州市财政局 中共滨州市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财发〔2023〕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党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集中财力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市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滨办发〔2018〕20号)规定,市财政局和市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滨州市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滨州市财政局 中共滨州市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滨州市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集中财力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鲁办发〔2018〕29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市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滨办发〔2018〕20号)以及山东省财政厅、中共山东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19〕21号)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是指省市财政部门按照鲁办发〔2018〕29号和滨办发〔2018〕20号文件要求,统筹整合用于推进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的涉农资金,具体分为两类:一是市级统筹安排资金,主要用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乡村振兴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农业应急救灾支出;二是切块分配县(市、区)使用资金,主要由县(市、区)统筹用于推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和脱贫攻坚。
中央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条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由市委农业农村委员会统一管理,市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抓总,市财政局负责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拨付、绩效管理等;市级职能部门负责对本领域项目提报需求,制定标准,编制绩效目标,提出管理要求,及时跟进指导县级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章 预算编制和审核
第四条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全口径、一体化”预算编制,将中央涉农资金(部分)和省级、市级涉农资金、清理盘活的存量资金等,全部纳入支出预算“盘子”,统筹研究预算安排意见,从源头上整合资金、优化配置。
第五条市级财政部门按照市级预算编制总体要求和年度乡村振兴规划任务,综合考虑上级补助和市级财力规模,研究提出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总体建议,并根据市委农业农村委员会确定的任务,做好市级统筹安排资金和切块分配县(市、区)使用资金的预算。
第六条市级财政部门将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提报市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审定后,列入下一年度市级预算草案,按程序报市人代会审批。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七条为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统一性和整体性,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通过“滨财农整指”文件集中统一分配下达。
第八条市级统筹安排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其中,用于市级职能部门或非预算单位实施的项目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直接批复到部门或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滨政发〔2019〕11号)规定使用和管理。通过县(市、区)实施的项目资金,在市人代会批准市级预算30日内,市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分配下达,由县(市、区)直接用于重点项目。
第九条切块分配县(市、区)使用资金主要按因素法切块分配下达。切块因素包括市委农业农村委员会确定的约束性任务,农村人口、村庄数量、耕地面积、粮食产量、农业产值等农业农村基础指标,以及地方财力、管理绩效等因素。
每年12月底前,市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切块下达下一年度
市级资金预计数。其余部分在市人代会批准市级预算30日内,集中统一切块下达;在预算年度执行中,市级及以上财政安排的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按时限规定及时下达。
农业生产救灾及据实结算类资金根据实际需要及时下达。
第十条市、县两级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时要重点支持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示范区建设。切块分配县(市、区)使用的资金,除中央有明确规定和省、市级约束性任务外,其余资金不再细分支出项目,由县(市、区)自主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整合上级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和本级涉农资金,编制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涉农资金安排使用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保障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确定实施的约束性任务和重点项目,落实《滨州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对接各职能部门指导意见,符合本地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村庄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央和省级涉农项目需要安排配套资金的,由各县(市、区)按要求从各级切块资金中统筹安排或从县区本级资金中解决。
第十二条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是组织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主要包括乡村振兴总体规划布局和年度计划,统筹整合资金来源渠道和额度,年度项目实施区域、建设内容和投资构成,预期实现的总体目标和综合绩效等内容。
第十三条 年中,各县(市、区)可根据上级资金实际下达情况,对实施方案进行适应性调整。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和调整后,按程序报经县级党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审定,及时报市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确定后,抓紧组织项目实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中市级统筹安排部分,市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按规定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科学设定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未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为差,以及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对切块分配县(市、区)使用资金,各县(市、区)应统筹编制绩效目标,新增重大项目须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动态监控。资金下达后,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按照动态监控操作规程将资金及时纳入涉农资金动态监控平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实时监控、风险预警和流程追溯,定期通报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七条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综合绩效评价在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除中央有明确规定或要求的资金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分头组织单项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以县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为主要依据,重点关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及使用管理成效、乡村振兴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情况以及群众满意度。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与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挂钩,对因统筹整合不力导致资金沉淀闲置的一律收回调整使用。
第十八条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村级实施的项目资金,按照“村财乡(镇)管”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中央涉农资金的支付,有特别要求的执行中央有关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各级不得借统筹整合名义将涉农资金用于非农领域,不得因统筹整合减少本级应安排的资金投入。2020年前各级每年安排用于脱贫攻坚的资金不得少于上年。对挤占、挪用、骗取、冒领涉农资金的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各级各部门、各资金使用单位或有关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滨州市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文机关:市财政局成文日期2020-04-30
2020年4月,滨州市财政局、中共滨州市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了《滨州市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滨财农〔2020〕2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2018年6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试行)》(鲁办发〔2018〕29号)。2018年10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市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滨办发〔2018〕20号)。从省市两级层面加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设立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集中财力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滨州市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制定过程
根据鲁办发〔2018〕29号和滨办发〔2018〕20号文件精神以及预算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我们研究起草了《暂行办法》初稿,征求了市委农办以及局内预算科、国库科、经济建设科、行政政法科、科技教育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科、文化科、金融科等科室的意见,并达成了一致意见,形成了《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分5章22条,主要包括:
(一)总则。主要明确《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定义、分类、管理原则以及部门分工。
(二)预算编制和审核。主要明确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总体原则和具体流程。
(三)资金分配和使用。主要明确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总体原则,省级统筹安排资金和切块分配市县使用资金的分配依据和具体要求,以及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
(四)资金管理和监督。主要明确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动态监控、综合绩效评价、支付等方面的要求,以及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五)附则。对县(市、区)贯彻落实《资金管理办法》提出要求,明确文件解释权和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