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资委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大力支持省属企业加快科技创新的十条激励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大力支持省属企业加快科技创新的十条激励措施》的通知
鲁国资〔202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年11月24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属企业:
现将《关于大力支持省属企业加快科技创新的十条激励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国资委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3月28日
关于大力支持省属企业加快科技创新的十条激励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自立自强的战略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走在前列的目标要求,激励省属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现制定以下激励措施。
一、鼓励省属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省属企业科技创新产生的费用性研发支出,在确认净利润、归母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和经济增加值考核指标完成值时,全额视同实现效益予以加回。
二、奖励省属企业实施科技创新。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特别奖励加分。同时,鼓励企业对获得国家级上述奖项的科研团队,最高按照国家奖金的1.5倍再予以奖励,对获得省级上述奖项的最高按照省级奖金的1倍再予以奖励,奖金列入工资总额,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三、完善科技创新考核措施。将省属企业建设研发平台、创建高新技术企业、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技术成果落地转化,以及首台(套)装备和首批次新材料应用等纳入经营业绩考核,对成效显著的给予考核奖励。同时,探索实施科技创新容错,对富有开创性、探索性和失败风险高的科研项目,按照尽职免责原则宽容失败,鼓励科技人才不畏挫折、大胆创新。
四、加大科技型企业激励力度。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科技型企业,科研人员按规定获得的分红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五、鼓励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适当放宽激励标准,允许尚未盈利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适当提高股权激励授予权益的数量和降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六、实施科研攻关团队工资总额单列。承担国家和省等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省属企业,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团队的工资总额单列,不受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省属企业实施的其他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在工资总额分配时予以适度支持。
七、激励省属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对省属企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用于科研人员等奖励的部分单列,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八、引导省属企业重视科研人员待遇。省属企业所属的科技型企业,因研发周期长等原因短期内难以获得效益的,可试行工资总额周期制管理。
九、加大省属企业科研人员激励力度。原则上将科研人员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非上市公司中长期激励的重点激励对象,并引导企业适当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
十、改善省属企业科研骨干养老保障。引导建立年金制度的省属企业,适当提高对科研骨干的年金分配标准,以更好地保障科研骨干人员退休后的养老待遇。
文化、金融企业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关于大力支持省属企业加快科技创新的十条激励措施》
发布时间 :2021-04-09
为贯彻落实全省2021年工作动员大会精神,激励省属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了《关于大力支持省属企业加快科技创新的十条激励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起草《措施》,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自立自强的战略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科技创新走在前列的目标要求,激励省属企业在科技创新领域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二是按照家义书记在全省工作动员大会上提出的“科研团队工资总额单列”的要求,增强科研团队技术创新的动力。三是根据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提升国有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要求,从考核分配方面,完善支持省属企业科技创新的有力措施。
二、主要内容
《措施》共包括经营业绩考核、中长期激励、工资总额管理和年金四个方面的十条具体措施,其中,创新性措施八条。一是经营业绩考核方面3条(创新性措施2条),包括将省属企业研发费用化支出全额视同利润在考核中加回;对获得国家、省重大科技奖项的给予加分,再按照国家、省奖金的1.5倍、1倍予以奖励;完善科技创新考核措施等内容。二是中长期激励方面2条(创新性措施2条),包括引导企业将科研人员作为重点激励对象并适当加大激励力度,适当放宽尚未盈利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条件,适当提高股权激励授予权益的数量和降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三是工资总额管理方面4条(创新性措施3条),包括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科研团队的工资总额、科技型企业科研人员按规定获得的分红激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用于科研人员的奖励单列,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省属企业所属科技型企业,因研发周期长等原因短期内难以获得效益的,可试行工资总额周期制管理。四是年金方面1条(创新性措施1条),引导建立年金制度的省属企业,适当提高对科研骨干的年金分配标准。
联系人:薛洁 0531-51767753
来源:山东省国资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