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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21〕2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21〕29号)文件精神,持续提升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对不裁员、少裁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参保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请条件


1.上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时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2.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


3.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用人单位的裁员率放宽至不高于20%。


裁员率=1-(上年度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上年度自然减员人数)/上年度首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本通知自然减员人数指职工退休、死亡的人数。关联单位之间职工岗位调整的人数不计入裁员率。


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补缴欠费。


(三)返还比例


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失业保险费,其中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到60%。


(四)资金使用


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五)实施条件


本市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六)失业保险费返还的申请条件、返还比例等,以后年度如有变化,将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公布相关信息。


二、经办流程


(一)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的经办服务模式,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比对校验,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每年4月上旬,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法人办事-失业保险费返还)公示符合年度失业保险费返还条件的用人单位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享受2020年度失业保险费返还的用人单位名单,于本《通知》印发10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二)公示后无异议的,返还资金于次月发放至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登记的银行账户。


(三)对公示有异议的下列用人单位,可于当年12月31日前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提出复核申请。由相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已移出的;


2.符合适用范围但未被识别的;


3.关联单位之间职工岗位调整导致裁员率不符合要求的;


4.认为本单位符合条件但不在“免申即享”公示名单的。


不具备线上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社会保险参保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通过行业代办参保的用人单位可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四)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劳务派遣企业不纳入“免申即享”范围,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提交申请。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失业保险费返还涉及派遣用工的,应得到实际用工单位确认。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不裁员、少裁员的用人单位返还失业保险费,有利于强化激励,引导支持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要充分认识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二)优化经办服务。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强化信息共享,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不断优化“系统自动审核,单位免申即享”的服务模式,力争做到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享尽享。


(三)严格监督管理。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强化失业保险费返还数据筛查、人工复核、资金拨付等环节和过程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监督管理,公示筛查结果,畅通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沟通协调。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审慎甄别资格,提高单位认定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严防冒领、骗取现象,给予用人单位有效指导,跟踪解决遇到的问题,并将特殊问题及时上报。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宣传政策,加强舆论引导,扩大政策知晓度,使用人单位及时了解政策内容,知悉办理程序,方便快捷享受政策。


四、其他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失业保险稳定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京人社就发〔2019〕6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京人社就字〔2020〕33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7月6日


解读 问答 视频《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就业优先政策要继续强化、聚力增效的部署,做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延续实施工作,人力社保部等五部委5月21日印发《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为做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延续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申请条件


1.上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时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2.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


3.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用人单位的裁员率放宽至不高于20%。


裁员率=1-(上年度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上年度自然减员人数)/上年度首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本通知自然减员人数指职工退休、死亡的人数。关联单位之间职工岗位调整的人数不计入裁员率。


(二)返还比例


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失业保险费,其中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到60%。


(三)资金使用


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返还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三、适用范围


在本市参保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政策问答

1.   哪些用人单位在政策适用范围内?

答:在本市参保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2.   如何根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在政策适用范围内?

答:根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91”开头的企业、“92”开头的个体工商户、“93”开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31”开头的律师事务所、“N2”开头的农村经济合作社、“N3”开头的农村经济联合社、“51”开头的社会团体单位、“52”开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53”开头的基金会在政策适用范围内。

未升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需在社保系统升级代码后提交“政策范围单位资格认定”申请。用人单位2020年由政策适用范围外改变为政策适用范围内的,需提交“政策范围单位资格认定”申请。

3.   享受失业保险费返还的条件是什么?

答:应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上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费返还时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

2)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

3)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6%),30人(含)以下用人单位的裁员率放宽至不高于20%

4.   什么是“免申即享”?

答:“免申即享”是指经办部门在与政策相关部门共享数据的基础上,通过数据比对校验,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免予申报,直接将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精准发放到用人单位在社保系统中登记的银行账户的经办服务模式。

5.   缴纳失业保险费未满12个月的用人单位,如何享受政策?

答:系统每月将定期自动比对,经数据比对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后,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自动进入“免申即享”流程;不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需主动提交申请。

6.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已移出的用人单位,如何享受政策?

答:系统每月将定期自动比对,经数据比对已移出且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自动进入“免申即享”流程;不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需主动提交申请。

7.   2020年度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是多少?

答: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失业保险费,其中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为6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执行。返还金额依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记载的数据确定。

8.   裁员率是如何计算的?

答:裁员率=1-(上年度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上年度自然减员人数)/上年度首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自然减员人数指职工退休、死亡的人数。关联单位之间职工岗位调整的人数不计入裁员率。具体人数依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记载的数据确定。

9.   用人单位如何查询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

答:可登录“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http://qyxy.scjgj.beijing.gov.cn/)查询。

10. 如何知道企业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

答:享受2020年度失业保险费免缴的企业属于中小微企业。

11. 如何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

答:2020年度失业保险费返还全面推行 “免申即享”的经办服务模式,经人力社保信息系统比对校验,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法人办事-失业保险费返还)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直接享受政策;不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仍需按要求主动提出申请。

12. 用人单位如何查询是否符合“免申即享”条件和政策享受进度?

答:用人单位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法人办事-失业保险费返还),“北京人社”APP、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

13. 符合返还条件的用人单位需公示多长时间?

答: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法人办事-失业保险费返还)公示5个工作日。

14. 返还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哪个账户?什么时间可以到账?

答:公示后无异议的,返还资金于次月发放至用人单位在社保系统中登记的银行账户。

首批“免申即享”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社保系统中登记的银行账户属于与市社保部门建立合作关系的16家银行(见下表)的,预计7月底前到账。

表 与市社保部门建立合作关系的16家银行名单

序号

银行代码

银行名称

银行简称

1

10

工商银行

GSYH

2

21

邮储银行

YZCX

3

30

建设银行

JSYH

4

40

中信银行

ZXYH

5

50

中国银行

ZGYH

6

70

交通银行

JTYH

7

80

北京银行

BJYH

8

90

华夏银行

HXYH

9

91

广发银行

GFYH

10

92

农商银行

NSYH

11

93

农业银行

NYYH

12

94

光大银行

GDYH

13

96

招商银行

ZSYH

14

97

民生银行

MSYH

15

98

兴业银行

XYYH

16

99

浦发银行

PFYH


15. 用人单位被列入“免申即享”名单,但不愿享受失业保险费返还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可自公示之日起任何时间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法人办事-失业保险费返还)提出不享受失业保险费返还的申请。

用人单位在公示期起至未进入资金拨付流程前提出申请的,经核实后停止公示或资金拨付。

用人单位在进入资金拨付流程后提出申请的,在返还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在社保系统中登记的银行账户后,经核实后进行退款。

16. 什么样的用人单位需要主动提出失业保险费返还申请?

答:属于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法人办事-失业保险费返还)提出申请。

1)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已移出的;

2)不在适用范围内单位变更后未被识别的;

3)关联单位之间职工岗位调整导致裁员率不符合要求的;

4)认为本单位符合条件但不在“免申即享”公示名单的;

5)未履行滞留湖北临时性岗位补贴有关承诺的企业,已按承诺改正的;

6)未履行精准支持临时性岗位补贴有关承诺的企业,已按承诺改正的;

7)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和劳务派遣企业。

17. 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如何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

答:用人单位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法人办事-失业保险费返还),按以下步骤提交申请。

1)在系统中录入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本单位发放工资的参保职工花名册。

2)劳务派遣企业需录入用工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派遣员工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和员工本人手机号码),录入后需自行协调用工单位登录系统确认。

3)须配合经办部门对工资发放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核查。

18. 什么是关联单位?

答:本政策的关联单位特指:(1)相互存在隶属关系的用人单位;(2)同一隶属关系的用人单位;(3)法定代表人相同的用人单位。

19. 通过关联单位职工岗位调整提出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答: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关联单位已符合失业保险费返还条件且已公示完毕;

(2)岗位调整人员还原后,关联单位的裁员率仍应符合条件;

(3)申请单位需自行联系关联单位在失业保险费返还系统内进行确认;

(4)在申请单位公示完毕或被判定为不合格前,关联单位只能被一家申请单位关联。

20. 关联单位之间职工岗位调整导致裁员率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如何提交申请?

答:(1)申请单位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法人办事-失业保险费返还);(2)上传与关联单位的关系证明(隶属关系证明或营业执照);(3)提交关联单位职工岗位调整信息,录入关联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岗位调整职工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和本人手机号);(4)主动联系关联单位登录系统确认后,进入后续审核流程。

21. 符合“免申即享”条件,因用人单位在社保系统中登记的银行账户出现异常导致拨付不成功的,用人单位该怎么办?

答:此类用人单位可在系统发送拨付不成功通知之日起至20211231日,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法人办事-失业保险费返还)提出申请。20211231日以后系统发送拨付不成功通知的,用人单位应在次月底前提出申请。

22.  用人单位提交申请后多长时间能收到审核进度通知?

答:用人单位提交申请后,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审核进度由系统发送通知。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提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收到审核进度通知,用人单位应及时登录系统查看。

23. 不具备线上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如何提交申请?

答:用人单位可到社会保险参保地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4. 通过行业代办参保的单位如何提交申请?

答:通过行业代办参保的单位可到其工商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5. 用人单位可向哪些部门咨询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

答:(1)可以向社会保险参保地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各区联系方式见附件。

(2)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法人办事-失业保险费返还),通过“咨询传呼台”的“呼我必回”功能留下联系方式,一般情况下工作人员将在24小时内(节假日除外)回复。

(3)拨打“12333”咨询电话。

(4)技术支持服务电话:84180879




附件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企业失业

保险费返还联系方式

部门

电话

东城区

劳服中心

87091918/87091917

西城区

劳服中心

66007070/66206171

朝阳区

劳服中心

67364754

海淀区

劳服中心

88506527

丰台区

劳服中心

63258233

石景山区

劳服中心

68865850

门头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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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44706

房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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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88127

通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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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服中心

69427714

昌平区

劳服中心

69712864

大兴区

劳服中心

81296842

平谷区

就业科

6996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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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科

89683590

密云区

就业科

69042124

延庆区

劳服中心

60168322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就业科 

67887227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