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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继续执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继续执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2〕110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9月28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兰政发〔2018〕45号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暂行确定为1年,试行确定为2年,其余确定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中医疗保险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兰政发〔2007〕92号)精神,全市61个“城中村”村民户籍转换之后,在有关医疗保险政策方面实行过渡期政策,过渡期限为2007年6月30日至2011年12月31日。目前,过渡期已满。为了确保“城中村”改造顺利推进。现就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有关医保政策执行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全市“城中村”改造全面完成前,“城中村”在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方面继续实行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间,原城中村村民可继续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二、在过渡期间,原“城中村”村民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但不得同时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三、凡在“城中村”改造中按照有关政策已经办理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来源:兰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有效范围: 甘肃 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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