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12-04 内地税发〔2000〕115号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185号
)转发给予你们,请各地结合《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内地税发〔2000〕31号
)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当地汇缴成员企业的征收管理工作。对文中第七条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的检查,暂定为:汇缴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接到汇总纳税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委托后,可以对汇缴成员企业的所得税进行检查。
二○○○年十二月四日